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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披“互联网+爱上养猪”的特大网络传销案在临渭区人民法院宣判

时间:2019-10-10 15:09|来源:利箭反传防骗揭秘|编辑:马老师|点击:
       “认养小猪一头500元,期限为一个月。承诺认养投资到期后,向用户返还投资本金加16%至67%的收益。开圈养猪赚钱如此简单?”实际上这是身披“互联网+”华丽外衣的传销骗局。
        9月24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进行了宣判。首犯颜平、谭某军、陈某志、何某彬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5年11月,被告人颜平及赵某等人注册成立渭南尚润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润牧业公司),在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进行生猪养殖。2016年9月部分股东退出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颜平父亲颜某,颜平任该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期间,颜平认识了被告人谭某军,谭某军向颜平提出“互联网+”,利用网络扩大品牌,吸收资金,进行经营的建议,二人商议后,由谭某军具体负责尚润牧业公司的品牌规划等工作,并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后由谭某军联系被告人陆某伟,并代表尚润牧业公司与陆某伟任法定代表人的西安千叶软件有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于2016年10月11日,开发了“沃在养猪”网页。
        2017年年初,尚润牧业公司通过 “沃在养猪”网页推广电子商务业务,由于“沃在养猪”网页缺陷和推广较慢,于2017年6月30日又签订了“爱尚养猪”APP开发合同,2017年8月,“爱尚养猪”APP交付尚润牧业公司使用,由谭某军负责后台基本维护。
        2017年年初至2018年5月期间,颜平、谭某军先后利用“沃在养猪”网页、“爱尚养猪”APP在互联网上推广尚润牧业公司的电子商务业务,以“生猪代养殖、销售服务”的名义吸引群众投资认养生猪并支付对应的养殖、销售成本与服务费用,采用微信朋友圈宣传及召开会议、邀请投资人到养猪场、屠某某等地参观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生猪代养殖、销售服务。在“沃在养猪”网页、“爱尚养猪”APP软件后台设置认养规则,用户注册后,可以直接投资,认养小猪一头500元,期限为一个月;认养中猪一头1500元,期限为两个月;认养母猪一头4500元,期限为三个月。承诺认养投资到期后,根据养殖认购方案的不同,向用户返还投资本金加16%至67%的收益。
        用户可以通过APP生成的二维码推荐给下线扫描注册,形成上下层级关系,根据推荐发展的下线人数不同,将用户由低到高分为“养猪小白、养猪新手、养猪能手、养猪精英、养猪专家、养猪大亨”六个级别,下线注册认养投资,上线根据级别不同可以获得下线投资金额4%至9%不等的直推收益及0.5%至1%不等的间接推荐团队业绩提成。其中“养猪大亨”为直接推荐25人以上,该25人又推荐其他175人注册并消费,即构成200人的养殖团队,推荐人会拿到其直推25人投资金额9%的推荐奖金收益及这25人推荐的其他175人投资金额总数的1%的团队业绩提成。期间,颜平、谭某军通过软件后台发布不实的生猪认养信息,聘请被告人陈某志主要负责尚润牧业公司西安办事处的销售工作,同时,被告人何某彬、张某玲、陈某志、寇某楠、吕某刚、高某涛、杜某梅、王某娅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爱尚养猪”APP,以个人名义注册成为会员,采用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建立微信群、口头介绍等方式推广宣传投资认养详情,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以获得高额收益、提成,且均已达到“养猪大亨”级别。
        案发后,颜平、谭某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余各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指定地点或其他地点抓获归案。至案发,尚润牧业公司充值人数高达116115人,涉案金额高达6亿余元。其中:何某彬发展下线15029人非法获利258万余元;张某玲发展下线19277人,非法获利150瓦余元;陈某志发展下线2405人,非法获利98万余元;吕某刚发展下线2099人,非法获利177万余元;高某涛发展下线7749人,非法获利96万余元;寇某楠发展下线5058人,非法获利59万余元;杜某梅发展下线1012人,非法获利25万余元;王某娅发展下线1704人,非法获利36万余元。
        颜平被抓获后供述,“尚润牧业公司通过“爱尚养猪”APP平台的资金一部分是给投资购买猪的客户到期兑付本金与利润,其他的用于实体店的运作、购买车辆、吃喝玩乐购物、购买42套公寓以及商铺等。”
        2019年7月9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平、谭某军、陈某志、何某彬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9月24日,临渭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颜平、谭某军、陈某志、何某彬等11人七年到缓刑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金,查封、扣押的财产、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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