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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阳谷一男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逮捕

时间:2021-12-28 21:00|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马老师|点击:

       反传销救助中心获悉: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9********,汉族,高中肄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1年7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21年8月9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网络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拍卖平台”,通过该平台以拍卖字画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获得竞拍字画的资格,以下线会员竞拍金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发展下线会员参加竞拍的营销模式,骗取财物。经鉴定,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4日,该平台会员层级23层,有委拍记录或有可提现佣金的会员531个,平台订单实付金额合计15226131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提取笔录;5、“**拍卖平台”后台提取数据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拍卖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竞拍商品,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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