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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传销风波四起,律师解读组织领导传销罪

时间:2019-01-07 16:40|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反传销救助中心|点击:
        权健本身是个直销公司,但在运作过程中,走上了虚假宣传,夸大其词,传销的运作模式搬上了市场,其参与人员为了赚钱包治百病的神话也搬上了讲台,走上了传销违法之路,那么组织领导传销最如何定性,情况律师解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曾介绍,“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通俗点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张新年表示,倘若权健公司涉嫌的罪名成立,则同时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虚假广告罪,而二者应首先分别定罪再合并处罚。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曾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权健公司的传销行为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瑞松表示,在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时,如果其组织者和领导者满足“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且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最高有期徒刑可能会达到25年。
        据津云客户端1月2日消息,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据联合调查组介绍,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那么,权健涉嫌的“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如果罪名成立,该如何判刑?
        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介绍,“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通俗点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张新年表示,倘若权健公司涉嫌的罪名成立,则同时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虚假广告罪,而二者应首先分别定罪再合并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最高有期徒刑可达25年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解瑞松律师解读,判定“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有两个核心点。
        第一是以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一定的产品或者服务,以此获得加入资格。
        第二是组成了层级,然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报酬,还有以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使参加人继续发展他人,骗取社会财务。当人数达到30人以上,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可判定为传销组织,应对其领导者和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
        张新年表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权健公司的传销行为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应当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瑞松表示,在对“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时,如果其组织者和领导者满足“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且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最高有期徒刑可能会达到25年。
        “虚假广告犯罪”
        主管人员可能被判刑,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虚假广告犯罪”,解瑞松表示,其主要的行为特征就是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虚假宣传,其中包括产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价格、疗效和售后服务等。解瑞松说:“比如它没有这个功效,然后宣传具有某个功效,类似的宣传都属于虚假宣传。”
        而在对于“虚假广告犯罪”的判刑方面,张新年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权健公司作为单位,如果存在犯罪行为应当实行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上述的两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后,再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的单位还会面临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那么,就权健公司在广告宣传的操作上来看,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呢?
        解瑞松表示,若“长期实施”,并“在较大的范围内”,例如全国或者全省经常性地进行违法虚假宣传,或者受害人较多、或受害人经过使用虚假宣传的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就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责任。
        经销商当“挡箭牌”,增加取证难度
        张新年表示,由于“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均为刑事犯罪,在取证及定罪过程中则要采用刑事上的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以往的涉及权健公司侵权的民事案件中,采用的都是“高度盖然性”这种远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却都难以确定权健公司的责任,令其可以全身而退。所以在该案件侦查中,取得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应证据的证明力能否达到刑事上的证明标准将是一个重点问题。
        解瑞松也认为,在取证传销组织“组织模式”、“盈利模式”以及“人员多少”等核心问题上,在本案中因为涉及人员较多、范围较广,取证也会遇到难度。
        此外,权健每每全身而退,多是由于找到了经销商作为“挡箭牌”。张新年认为,本次公安机关对权健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可能也会碰到权健公司同样的说辞。张新年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经销商是难以和企业挂钩的。所以在取证、定罪过程中,需要找到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权健公司与其旗下的经销商存在重大的关联,以此打破权健的“挡箭牌”。在这一点上,也增加了该案中取证、定罪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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