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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析近年非法经营案

时间:2012-08-01 10:02|来源:正义网|编辑:甲乙木|点击:

       2009年至2012年4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共受理非法经营案件23件58人,起诉20件43人。此类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近日该院结合办案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成因,提出预防对策。

  一、办理的非法经营案件特点

  (一)从案件数量上看,受理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逐步上升。2009年受理2件7人,2010年受理3件23人,2011年受理16件26人。不断上升的受案量及涉案人数反映出当前严竣的经济形势下,一些被告人企图利用市场监管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从犯罪后果看,涉案标的额呈上升趋势;案件涉及面更广,危害性更大。与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相对应的是案件标的额也呈不断上升趋势,2009年涉案标的最高为30余万元;2010年增加到近百万元;2011年则增加到数百万元,而其中一起案件更高达八千余万元。从地区小规模逐步发展到全国大范围内作案,被害人众多且分布于全国各地,对人员和资金的追查都存在较大难度,被害人的资金难以追回,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王某等非法经营案件,涉案金额为80786615.87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400余万元,被告人杜某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三)从犯罪罪名看,非法经营罪类型呈多样化趋势。2009年2件均为非法经营烟草案件,2010年14件分别为非法经营药品、非法经营烟草、传销三种非法经营类型,2011年5件案件涉及类型增至四种,分别为传销、贩卖私盐、私彩、种子。

  (四)从犯罪手段看,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非法经营的作案方式逐渐从一条龙产、供、销作案方式发展到地下网络式作案,人员结构更加紧密,组织内部纪律更加严格,反侦查能力极强。如宋某等14人非法经营烟草案件,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遍布鲁、苏、皖三省,除已归案14名被告人外,现仍有数名同案犯在逃。

  二、非法经营犯罪的原因

  分析此类犯罪多发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利益驱动非法经营案件频发。谋取非法利润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目的,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作案人员不惜铤而走险。部分作案人员尽管有多次被行政处罚的经历,依然拒不悔改。

  二是各部门监管、打击力度不够。面对日益猖獗的非法经营活动,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认为证据难以掌握、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确定,致使非法经营者乘机作案。一些案件各部门互相推诿,工商、烟草、公安等部门之间在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时缺乏信息沟通,使得部分案件长时间未被发现、惩处。

  三是涉案人员法律意识欠缺。非法经营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对非法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违法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殊不知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是百姓缺乏辨别能力、防范意识差。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已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非法经营案件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沃土。

  三、办理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此类犯罪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解释不全,导致罪与非罪出现争议。二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缺少具体规定,导致认定困难。三是缺少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导致量刑差别较大。四是附加刑使用受到限制,导致罚金刑难以发挥惩处的作用。

  四、非法经营犯罪的对策

  为遏制此类犯罪,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建议:

  一是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行政规范与刑法衔接的法律规范。明确刑法条文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规定,统一明确各种类型非法经营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对非法经营罪的罚金刑适用进行司法解释,以提高非法经营类犯罪的违法成本。

  二是加大对重点类刑案件的打击力度,起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形成对犯罪者追刑到位,对违法者惩处到位,对跃跃欲试者形成威慑的立体防范体系。

  三是加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有效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配合,充分重视该类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做好相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百姓防范意识。以《刑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及橱窗等媒介,运用典型案例,使群众能够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的本质及其危害,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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