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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变味,传销式非法集资购买者

时间:2013-01-10 10:09|来源:法治周末|编辑:甲乙木|点击:
  有人士指出,私募返利就是一种变相以高利吸引资金的非法行为。很少有私募的项目能支撑月息5分的投资。然而,天津月息5分至6分的私募基金投资比比皆是,这里面就存在猫儿腻。天津私募股权公司目前鱼龙混杂,存在相当一部分“借PE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企业。与此同时,这些企业在资金崩盘后,产生的影响波及全国。

       私募股权基金如今有变味的趋势。

  蒙更威力是天津刚刚成立的一家小有名气的私募股权基金。成立后短短半年时间就沦落到无法偿付投资者利息的境地。天津部分私募股权基金与蒙更威力股权基金的“生命轨迹”几乎一样,而这也正是私募股权基金正在遭遇的尴尬。

       “变了味”的私募

  河南省巩义市的杨鸿(化名)去年投资了“蒙更威力”私募股权公司逾30万元,而今却没有拿到一分钱利息。在该公司老总张桂兰“消匿”之后,杨鸿这大半年都是在讨账中度过。

  在他看来,该公司有正式的PE牌照,包括多个项目批文,表面上的可信度非常高。丝毫没有想过这次的投资仍然会血本无归。

  最初的高息承诺完全没有兑现,而这家公司的老总张桂兰已经找不到人了。知情人称,不完全统计受害人有200人左右,涉及的资金量3000多万元。

  “主要问题是一些公司打着私募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现在的一些非法集资,一是打着私募的旗号,搞非法公募,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募集;其次,它往往许诺高额利润,比如半年之内保证还本,一年之内能获得70%、80%的回报等。”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而一些投资者对私募本身并不了解、缺乏金融知识,盲目进入投资。有的项目涉及到煤矿、油田、铁矿等暴利行业,有的涉及计算机硬软件、航天器材等高科技产业。依托私募基金的招牌,这些投资项目和理财产品对投资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这类案件中,有人利用网络非法集资,甚至开设不同名称的多个私募网站掩人耳目,其幕后实为同一团伙;有的则利用知名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机制提高基金知名度;有的在知名网站制作弹出窗口广告,在他人博客、QQ空间、微博上以链接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在高档写字楼或者各大理财交易场所附近进行私募宣传。

  而在前不久,有天津市民向警方报案称,他们被一家公司一个叫做“私募股权”的网上项目骗了。据悉,该私募股权理财方案上宣传,申购者可一次性申请多股股权,每股为1000美金,折合人民币约7000元,100天封闭期内不可赎回;在这100天内,每周收益为7.5%,每个月股权红利为30%,相当诱人。然而,当100天封闭期满,这些投资者想提现时,该公司“私募股权”的网站已经不存在,原来存入钱的银行账号也已被注销,此时大家才发现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

  “从案件来看,有些非法集资虽然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但仍然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不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不设立最低门槛。”刘少军说。

  事实上,一些私募公司本身并不规范,致使私募“变了味”,出现了很多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缺乏明确定义

  “到底什么是私募?它本身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很多问题也由此而来。”刘少军强调,私募可以包括很多种形式,可以用公司的形式来募集,也可以用合同的形式来募集,还可以用信托的形式进行募集。

  “契约型的私募公司应该采取何种形式的契约?多种多样的私募哪种合法、哪种不合法。现在信托的私募是信托公司来做、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规则的。我们所讲的没有规则的部分就是私人以契约的形式来做的私募。”

  在私募概念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市场上出现了种种“伪私募”。在传销式的非法集资过程中,不少犯罪行为是以私募基金为伪装的非法集资犯罪。

  甚至有的担保公司、个人专门寻找私募基金公司寻求合作,协助吸纳资金从中渔利,造成非法集资规模的恶性膨胀。虚假注册、抽逃资金、信用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也较容易在这类案件中出现。

  “由于私募没有明确的定义,那么多少人集资算是私募?刑法有相关规定:30人以上属于非法集资,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30人以下属于私募?”刘少军说,在很多农村存在的“和会”的集资形式,这种形式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上千年之久,多少人属于合法,超过多少不合法?简言之,界定私募的标准是什么?“5个人,每人出10元钱。这个算不算私募?”“台湾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经将和会的规范写入民法,我们还没有。”刘少军表示。

  基金立法亟须“母法”

  事实上,尽管私募乱象丛生,但很多人认为不应该对私募进行规范。

  “因为公募立法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而私募是专业人士在做,限于一定的人群。毕竟是少数人,从投资人保护的角度来讲就不需要特殊保护了。”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由于私募基金并非按照信托原理(契约型)或公司法原理(公司型)加以构建的,所以没有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基金有名无实,是属于一种松散型的组织体。“基金管理人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不少就是一个皮包公司,责任不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多以保底收益的书面承诺或口头承诺保障,很多时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投资者投资风险大。”

  “我的观点还是要规范、要监管。”上海嘉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方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私募基金的设立、解散、投资失败结果的分配都应该加以规范。私募基金中的很多具体问题,如果规定依合同约定解决尚有法律依据可循;可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就不好处理了。

  但是如何监管也是问题,李曙光告诉记者:“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没有明确的部门。立法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推动。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有了,下一步是否还要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是业内所关注的。因为证券投资与产业投资实际上联系非常紧密,要想完全区分开是不符合实际操作需要的。”

  李曙光表示,目前最核心的问题是,应该有一个基金法的“母法”,而不是单个的私募基金法。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之前,学者们就呼吁制定一部基金法,但到现在也没制定出来,其中原因非常复杂。比如在中国社会存在了上千年的和会形式,这样长期存在的募集方式怎样来用法律规范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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