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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返利”形式的变种网络传销活动

时间:2012-06-27 22:21|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烛光|点击:

  传统意义上的传销至今余毒未清,网络时代的传销又接踵而来。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如一个娘胎里的双胞胎:传统传销已经被定性为非法,受到工商部门的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网络传销则使用了隐秘的不公开的手段,它的得利方式同样是交纳会费(或说是享受产品),然后再拉人进入作为自己的下线,如此炮制,这种方式与传统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当传销穿上网络“马甲”之后,许多事情变得复杂起来。

  以“返利”为名进行传销

  连日来,国内数家以“消费返利”为营销手段的“返利网站”相继崩盘,福建一家返利网站的骗局更涉及23个省市,让消费者们不再相信“返利神话”。

  而一些网站“返利”招牌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传销行为。

  以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旗下的“万家购物”返利网站为例,这家网站已经因涉嫌网络传销被金华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

  调查证据表明,万家购物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成了公司管理层、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商、VIP会员、普通会员5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会员,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近日查获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以购物网站为媒介进行传销的大案,涉案金额达1988余万元。

  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初步调查,今年3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架设购物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红返利制度,分级设置区域代理商、合作商家、VIP会员、普通会员等层次。当事人以满100元消费额收取15元“推广费”为入门认购条件,招揽商家入驻网站;并以每日每笔返利0.1元至0.2元为利诱,以积分返利的形式,激励区域代理和商家逐级发展更多会员,以收取更多的推广费。此外,老会员还可通过介绍新会员取得额外的积分奖励。该局通过检查该网站后台数据发现,案件涉案消费金额19886027.7元,涉及返利的会员数达3000多人。

  中国反传销协会的一名志愿者告诉记者,传销组织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加盟连锁”、“网络电话”、“基金”、“网赚”、“教育培训”、“原始股”等旗号进行的传销增多,其隐蔽性更强,涉及面更广,危害更严重。

  身披“新型电子商务”外衣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的面目往往更有欺骗性。

  记者看到,一家网络理财公司的介绍是这样写的,“……一家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实实在在的金融理财科网企业,总部设在美国,分部设在香港……公司理财团由十八位包括投资顾问、会计师、成功学大师、财务管理顾问、商务顾问和风险投资专家等专业精英组成”。

  但是一名接触过这家网络理财公司的人却告诉记者:“加入这家公司至少要投几千元,说是与美国和国内的一家大公司合作的,只赚不赔。这家公司没有实体,问公司地址在哪也不说,只说是新型电子商务。眼看越来越多的人去投,有的人都投了几十万元了,还在不断地叫人来投。这家公司自称购买的是所谓的原始股,比如开始有2000万股,是两角钱一股,当买的人多了,就拆分,变成4000万股,就能赚一倍。如果你直接推荐一个人当场就奖励现金,他们也没有任何实物产品。我曾在这家公司一个区域负责人的本子上看到,每天收到的钱至少在50万元以上,据说这样的区域还有很多。”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存在很多新特点:首先,诱惑性更大。传销商业网站通过各种手段,如比较、创建新名词、对传统传销大加痛斥等方式与传统传销划清界限,以此来蒙蔽广大消费者,摧毁消费者的心理防线从而拉其加入传销队伍;其次,虚拟性更强。一般传销会有大规模的“拉人头”聚集,但网络是虚拟的,服务器很多都在境外,地址也是假的,因此很难被抓住。

  “此外,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好,网络传销在正常网上消费基础上嵌入传销因素,并且不需要吸收人员和不需要自己去发展下线,使很多人容易掉进陷阱,带有极大的隐蔽性。网络传销的蔓延性也更快,网络是开放式的,谁都可以加入,发展蔓延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更广,网络作为传销的一个新工具,工商部门在打击时存在很大的难度,它在传播时,通过网络这个新媒介几乎无孔不入。最后一点,网络传销的区域性更广。互联网打破了区域性,网络传销也就呈现出了跨区域特点,往往会利用租用境外服务器,甚至其上线人员就在境外参与境内的网络传销活动,一切办公作业全部在网上完成。”上述工作人员说。

  彻底切断触角遭遇难题

  在暗流汹涌的网络传销面前,传统的监管手段遇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特点,网络传销活动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销分子在一个地方可以方便登录其他地方的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的人员也可能分布在国内的众多城市、农村甚至国外。基层工商部门受属地管辖条件的限制,只能对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和打击,很难在一个全国性的行政监管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分子的触角,治标难治本。”临沂市工商局河东分局的工作人员说。

  此外,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工商部门在网络的海量信息中发现传销案件线索的难度极大,而且受职权条件限制,无法对可疑网站直接监督检查。因此,工商部门只有在接到举报或者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立案调查,使打击传销工作比较被动。

  对于如何打击网络传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建议,必须依托网络信息技术。

  据刘俊海介绍,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在创新网络监管方式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例如,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对在其经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监控的义务;将企业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手段,要求工商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信息系统;要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监管依托,适应网络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实行工商系统内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上述制度对于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遗憾的是,该办法仅是行政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其制度优势尚未得到应有发挥。执法实践证明,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单靠工商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商、公安、工信、商务等机构在内的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国互联网一体化合作监管机制,既强调各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也要着眼于形成执法合力,从而更好地打击和遏制网络传销犯罪。”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从工商执法方面来说,工商机关应当注意对办案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着力研究和推广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巡查和调查取证的新思路、新方法。此外,加强工商部门的监管和查处网络传销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的建设。从联合执法方面来说,建立工商、公安经侦、网络监控、电信、银行执法监管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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