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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3260”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14名传销头目获刑

时间:2021-10-20 20:15|来源:互联网|编辑:马老师|点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家人陷入传销失联,需要寻人,寻亲,可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的“3260”是传销组织,利箭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二审裁定书中获悉:

      原判认定,2013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芝伙同被告人李某春等人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以下筒称“3260”传销组织),以“寝室”为平台,谎称加入组织后国家根据发展下线人数作为晋升级别和获取补贴依据,称达到一定级别后可以获取优先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的权利,以此诱惑使得组织成员能够发展更多的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组织、领导的“3260”传销组织经营模式。

       该传销组织的传销模式是:
      1.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为名,采取签订虚假购买“欧莱雅”产品购货单,缴纳费用人民币3360元成为会员的方式,以拉人头缴纳会费的形式发展下线,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晋级、返利的依据。
       2.该传销组织分为五个层级,代理商、代理员、培训员、推广员、会员;管理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寝室长”、“小组长”、“中组长”、“大组长”,上级领导下级。
       3.使用事先从银行换好的连号新币,谎称是国家从国库直接拿钱补贴给下线人员,按照不同的获利金额进行发放的人民币,并且谎称“双臂出局”后可以获取优先代理国有企业民族品牌的权利,以此引诱组织成员能够拉取更多的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芝经他人推荐加入“3260”传销组织,在吉林省德惠市缴纳人民币3360元成为会员,并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春、陶某婵、孙某艳作为自己的下线。被告人李某芝组织、领导被告人陶某婵、孙某艳等人先后在吉林梅河口、辽源、四平,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等地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芝从其上线石某(另案处理)处接手并独立发展、管理该传销组织。负责辽宁辽阳、鞍山、抚顺、锦州等地区“3260”传销组织的推广和发展。

       截止2019年5月31日,“3260”传销组织在辽阳、鞍山、锦州、抚顺租用80余处民宅作为“寝室”,共计发展会员28790人,收取入会费人民币6323万多元。

       原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 认定被告人李某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陶某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某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李某芝、 李某春、 陶某启、 孙某艳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芝、李某春、陶某启、孙某艳等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以推销“ 3260 ”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获取报酬返利为手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李某芝、孙某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法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芝、孙某艳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李某春、陶某启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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