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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传销、诈骗、圈钱、群主也要被判刑

时间:2019-06-13 10:53|来源:律师帮帮网|编辑:马老师|点击:
       
        不管是我们加入群还是组建群,都应该明辨是非,不要触碰法律底线,敏感话题、涉黄涉暴涉毒、内部资料、机密消息等不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已经没有用的群,及时退出、解散或转移管理权限,对传播非法信息的群,及时举报。群主并不是组了群就完事了的,对该群还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可大意。
        我们每一个人,有多少是没有加过群的,有多少是没有自己组建过群的?工作群、兴趣群、交友群等;因此群消息可以说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群交流作为新信息时代信息传递和分享的一个新的高效方式,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少人利用网络来违法犯罪,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犯罪行为总是会受到处罚,在交流群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群主及管理员也会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前些年外出打工,无聊的时候组建了一个“XX农民工交流群”,最初只有同个工地的朋友加进来,后来人来人往加进来的人越来越多。刘某后来因为工作越来越忙,群里的事情也不再管,消息也不再看了,全部是管理员在打理。但是不久前刘某却因此被警方逮捕了!
        证据显示该交流群自一年多前开始有群成员频繁上传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及相关淫秽视频链接。群内近500名成员,非法音像视频多达200余个,非法传播下载总计近万次。部分群管理员有参与传播的行为,群主及其它管理员对这样的非法行为放任不管,没有尽到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法院对群管理员、主要传播者及群主刘某作出10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也许有的人认为群主并没有直接参与传播,并且对该群的非法活动并不知情,不应该受到判决,但组建群的群主及管理员,有删除成员及禁止发言等权限,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近些年来,利用社交软件拉群来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屡禁不止,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3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而我国《刑法》第364条就规定了: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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