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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慎踩红线!直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应明确分类标准

时间:2020-02-17 09:26|来源:法制日报|编辑:马老师|点击:

       直销企业如对初步分类结果有异议,可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复核后,确定分类评定结果,将结果向直销企业及其所在地的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抄报其公司总部,并将本省直销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报备。直销企业分类评定结果可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直销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布。
     
      由于直销经营模式有别于一般的传统经营模式,且直销企业内部管理存在差异化,从而使得直销企业在规范经营方面也表现出较大的个体差异。因此,对直销企业应实施分类管理,这既是提高监管效能的大胆探索,也是促进直销企业自治的制度创新。


 

 

     一、是明确分类管理的对象及实施分类的主体。应将分类对象设定为直销企业及在本省获准开展直销业务的直销企业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的主体则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无论是在直销监管工作实践中,还是在对直销企业分级监管的设计构想中,直销企业及在本省获准开展直销业务的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都应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掌握直销企业的监管信息,可依靠比较充足和直接的监管事实与依据对其进行分类,有利于统一掌控分类标准、统一操作分类流程、统一制定监管对策。

 

      在分类管理的对象方面,将直销企业及其地市级以上的分支机构均纳入分类对象,可较全面地兼顾直销企业在本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分类结果将为地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依据,更具有参考价值。

 

      二、是明确分类管理的标准。分类标准是在分类管理工作中最受直销企业关注的问题,可以从3个方面进行参考和把握。

 

      首先是直销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包括直销企业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因涉传销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情况;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所列处罚条目的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直销企业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违反广告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而受到市场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其次是政府部门执法监管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査、随机抽査中发现的直销企业违规情况;直销企业因轻微违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个别行政约谈等情况。

 

      最后是社会舆论监督情况,包括直销企业被投诉举报情况;直销企业被新闻媒体、社交网络进行舆论监督的情况;直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三、是关于分类标准的特别说明。首先,《直销管理条例》是监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法规。在上述分类标准中,应重点监督直销企业在遵守《直销管理条例》方面是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并加大对直销企业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扣分力度,警示直销企业慎踩红线。

 

      其次,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岀的直销企业不能触碰的“两个底线”作为特别扣分项,对直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涉传销行为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加大扣分力度。最后,在分类标准中,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理与直销企业有关的,将其处罚信息作为对直销企业实施分类的考虑因素。

 

      四、是明确分类管理的类别。评分釆取百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可将直销企业划分为A、B、C三种监管类别。评分高于90分(含90分)为A类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较好,内部管理非常规范;70分—89分(含70分)为B类企业,能够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较为规范;70分以下为C类企业,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分类结果根据评分产生,各类别数量不设比例限制。

 

      五、是明确分类管理的操作流程。由于对直销企业分类的结果将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分级监管的内部依据,所以,在分类管理时,应遵循市场监管部门为主导、企业适当参与的原则。

 

      具体操作流程为:由直销企业对照分类标准提供自查报告,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分类参考依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全省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和本省掌握的监管信息,结合公安部门提供的参考数据,对照分类标准细则进行计算得分,并将初步分类结果向各直销企业反馈。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直销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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