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当前位置: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 广西 >

玉林 从事网络传销活动被罚

时间:2012-10-15 17:43|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网|编辑:烛光|点击:
    近日,玉州区工商局对在玉林城区打着境外“香港联创公司”名义,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名目,从事新型网络传销活动拉人头谋取非法利益的范某进行依法处理。

      根据群众举报,玉林市打传队安排工商、公安等20名执法人员,前往市人民中路查处了一涉嫌传销的出租屋。该出租屋是一名姓范的山东籍男子以“香港联创公司”的名义在玉林设立的工作室,其在墙上张贴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的宣传纸和《香港联创基金全球配股分红平台》的说明图,办公桌抽屉里存放着“香港联创基金股权分红”的相关介绍内容的资料。

    据范某称:“香港联创公司”是在香港创办的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投资行业涉及矿产、地产、酒店、烟草等领域,现以发展会员私募基金的方式在全球募集资金投资在各个项目。只要对该公司进行各等级资金的投资,便可成为该公司的各不同级别的会员,加入公司后,每发展一个会员都可获得不同的“奖励”……

     执法人员要求范某提供其经营“香港联创公司”相关业务的合法手续,但范某称,他从未到过公司的总部,也未曾办理过该公司相关证件。

     经查,至案发时,范某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香港联创公司”设在网上的银行账户交纳了3.5万元人民币,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六星会员,然后发展了包括其本人在内的5名会员,获得拓展奖和组织奖共3465元。

执法人员调查认定,当事人以境外“香港联创公司”为名义,以“私募股权基金”为名目进行拉人头谋取非法利益,便依法责令范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理。

     法律支持:《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传销行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此外,《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传销救助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www.fcx110.com
全年无假日救助  24小时接受咨询
咨询热线:010-57210191     010-81953809    13706770336
咨询QQ号:467080324     57210191
友情提示:目前传销猖獗,花样翻新, 如果您身边有亲人朋友误入传销组织,请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以免上当受骗!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反传销救助中心
编辑推荐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号: 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