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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蒙自审判传销头目,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1-03-17 22:18 点击:

  云南蒙自的传销头目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日前,以黑龙江籍为主的传销体系的7名高级业务员,经蒙自市法院审判,分别被判刑。

  2009年以来,王某、肖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秦某、杨某某、田某某在蒙自城区搞“连锁销售”行业,发展下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连锁销售”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即有1-2份额称业务员;有3-9份额称组长;有10-64份额称主任;有65-599份额称经理;有600以上份额称高级。传销人员只要拥有规定的份额即可“晋级”,上线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成获利,每人购买1份3800元的份额就可加入连锁销售。王某等7人先后发展多人加入“连锁销售”行业,在蒙自形成了以黑龙江籍为主,人数多达几百人的传销体系。王某、肖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秦某、杨某某、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级别均已达到高级业务员,份额已达到600多份。从事传销活动以来,王某、肖某某、秦某存入银行的资金达数百万。

  经蒙自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肖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秦某、杨某某、田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传销诈骗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秦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除田某某服从判决外,其余6人均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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