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件:骗同学入传销 导致坠楼死亡
2012年1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了丰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雷某、汤某、包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并判决三被人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损失337517.3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汤某、包某目无国法,结伙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雷某、汤某系主犯,被告人包某系从犯,被告人汤某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附带民事诉讼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原告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三被告人则以量刑过重均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雷某、汤某、包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雷某、汤某、包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处理适应,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予以驳回。
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后,将同学也骗来做其下线,致其坠楼身亡被判刑。
经法院查明,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汤某被骗至丰城加入传销组织。为了发展下线,被告人汤某以介绍工作工忙为由骗被害人唐某来到丰城。之后,被告人汤某将此事报告了传销窝点领导被告人雷某,被告人雷某安排被告人汤某、包某去车站接“新朋友”并负责“新朋友”的看护及安全,安排其他传销人员负责“新朋友”的安抚及劝导工作。2011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唐某乘火车到达丰城,被告人汤某、包某在被告人雷某授意下到火车站接唐某,并将唐某带到该组织的传销窝点内。途中,被告人汤某借机将唐某的手机收走,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在传销窝点内,被告人包某紧跟在唐某的身旁,与其他传销人员一直以聊天、上课等方式向唐某灌输传销思想,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日下午3时许,唐某借口上厕所,从该窝点的卫生间窗户爬出,不慎失足坠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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