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卡币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 涉案金额达16亿元

据了解,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某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
该组织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退款。要成为维卡币组织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以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该案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层级均在3层30人以上)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2000万元不等。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段某、李某等十人及原审被告人宋某等二十五人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等35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各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张某、刘某的上诉;依法维持对宋某、杨某等28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维持对上诉人易某、李某等7人的定罪部分;依法撤销对上诉人易某、李某等7人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段某、李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并同时判令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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