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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产品拉人头传销运作,获利700多万,最终被临沂法院判刑

时间:2019-12-01 11:20 点击:
        临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诱骗临沭县300余人加入永春某公司,继而骗取钱财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认罚,且在整个传销组织非法传销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同时根据临沭县司法局对李某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评估,法院最终依法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其违法所得3672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李某加入永春某公司,该公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继而骗取参加者财物,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加入公司后的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拉拢、诱骗临沭县300余人加入。
        后因群众到公安机关举报,导致案发。经鉴定,李某在永春某公司的代理级别省级代理,下线人数355人,涉案金额高达705余万元,提现金额367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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