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女子组织“民间互助理财”传销 发展上百人收取近二百万
辽宁瓦房店60多岁女子刘某在河北廊坊加入一个所谓的“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并成为该组织的骨干头目之一。刘某陆续发展120多名会员参加传销,收取189万余元。2021年5月,刘某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五年。
1953年出生的女子刘某初中文化,家住辽宁瓦房店。
2016年11月份,刘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后该组织转移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地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这个所谓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通过收取49800元入门费、推荐他人发展下线赚取分红的形式发展会员,在河北省燕郊及河北省唐山曹妃甸地区进行传销活动。
这一组织会员分为6个层级,从最高级至最低级分为C3级、C2级、C1级、B级、A级以及发展级,刘某在该组织中位于C3级别,已经属于高级头目。而且刘某在该传销体系中负责收钱、分钱,安排参与者听课等组织活动。

通过“本点盘”和“抢点盘”的模式,刘某先后组织、领导、发展共计120余人,总计收取参与传销人员人民币189.54万元。
案发后刘某被抓获归案。瓦房店法院一审认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以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系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
刘某作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会员,为获得非法利益,积极宣传该传销活动,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超过120人,以此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刘某不服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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