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境外虚拟货币“矿机”交易仍适用中国法律
时间:2025-09-11 11:38 点击: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张雅慧 杨琳 9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涉及境外虚拟货币“矿机”交易的效力认定。
王某明与郑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郑某以102.4万元向王某明购买24台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并付清全部货款,约定由王某明将“矿机”运至蒙古国运营维护,电费由郑某及陈某雄承担。
后“矿机”运至蒙古国后频繁出现上线问题,且始终由王某明实际控制未交付。故郑某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王某明辩称本案应适用蒙古国法律、合同有效。陈某雄明确其与王某明无买卖关系且不主张“矿机”权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买卖“矿机”并将“矿机”运往蒙古国用于比特币“挖矿”,涉及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等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涉“矿机”为“挖矿”专用设备,“挖矿”高耗能且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相关处理。
人民法院明确中国公民从事涉境外虚拟货币“矿机”交易仍适用中国法律,防止当事人借“境外操作”规避监管,并依法确认“矿机”买卖合同无效,遏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筑牢“一带一路”金融安全与生态环境司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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