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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商”“币商”“多层分销”等网络传销监管面临的困难与问

时间:2021-01-03 11:25|来源:中国工商报|编辑:中国工商报|点击:

      近年来,网络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币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金融稳定。

       一、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目前网络传销类型多种多样,“电子商务”类、“金融理财”类等成为新型网络传销的主流模式,同时还有“消费返利”类、“公益互助”类、“网络游戏”类、“网络创业”类等传销形式。

 

       比起传统传销,网络传销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欺骗性更强。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的主要区别就是在于傍上了“互联网+”,往往打着创新、创业的大旗,伪装名目众多,模式不断翻新,从措辞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遮盖了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误认为其是合法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

 

      (二)隐蔽性更强。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将拉人加入、信息传递、充值返利等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并采取各种技术手段进行隐藏。组织者往往注册一家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类公司,实际上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而是开发一个平台,租用境外服务器。因此,通过域名和网址,很难发现传销组织人员和具体地址。传销组织负责人居于幕后,资金往来并不通过对公账户,入门费、返利都是通过个人账号交易,使得资金链不易被发现,隐蔽性极强。

 

      (三)危害性更强。互联网传销通过互联网方式,突破地域限制,传销骨干利用聊天软件散布信息,发展会员,通过会员的自媒体层层转发,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大大增加了潜在会员的参与概率,等于加大了受害群体数量和权益损失。这种违背价值规律和诚信原则的模式,一旦资金链断裂,加入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四)违法成本低。相对于传统的传销活动,互联网传销组织负责人只需要建立网站,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借助网站进行传销的宣传、运作、人员管理、资金分配等,运作成本低,打击难度大。

 

      (五)维稳成本高。由于网络传销隐蔽性、欺骗性强,发展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涉及地域广等特性,利用传销手段从事非法集资的现象较为严重,一旦资金链断裂,势必造成群访、群诉等问题,维稳压力大、成本高。如“善心汇”涉案人员超过500万人,遍布全国各地,全国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为此案的善后处理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网络传销监管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2011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多年来,中央和地方采取大力措施,并形成打击整治网络传销“四步工作法”。但是,在网络传销监管工作中,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监测查处能力与网络传销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欺骗性大、隐蔽性强的特点不适应。目前,网络传销线上监测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主要依靠市场监管总局在重庆、浙江、泉州、深圳等地设立的网络传销监测点单位实施监测。各地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的还不多,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普通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熟悉电子取证、计算机操作专业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部分执法人员遇到网络传销案件时,存在畏难情绪,往往心理上不想、能力上不敢、技术上不懂。

 

      (二)网络传销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涉传组织反侦查意识逐渐增强,传播渠道也从文字、图片、微信转移到抖音、快手、微视等小视频平台;会员登录平台应用逐渐从传统的PC端向移动App、微信小程序转移,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执法部门即使发现涉嫌网络传销的线索,调查取证也比较困难。网络传销公司往往存在服务器在外、人员在外、资金体外循环等特点,一旦有所察觉,公司立即关闭后台、篡改信息、删除数据,利用侥幸心理拒不配合,执法人员很难第一时间取得网站的相关证据。

 

有的网络传销公司为了逃避监督、制造障碍,往往利用明暗两个系统,对会员、交费、返利进行管理,使得案件由于证据链断裂打击难度加大。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传销组织总部设在境外,管理团队全在境外或全是境外人员,会员注册的后台服务器也设在境外,在国内没有注册登记机构。出境查处会面临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一致极其困难,给打击传销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市场监管部门缺乏控制网络传销资金的法律手段。网络传销案件查处中,对于资金链的查证和对涉案资金的控制,是困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一个难点。资金链无法查证,便无法充分证实网络传销行为,资金无法控制,传销公司便可轻易隐匿资金,而后消极配合调查。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实际执法中,传销公司往往利用个人账户交易。对于冻结个人账户,司法部门十分谨慎,传销组织快速转移资金,给后续案件的执行造成阻碍。

 

      公安机关可以冻结相关账户,但必须以立案为前提。在网络传销取证难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即使获得充足的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传销组织的资金往往也已被转移。

 

     (四)网络传销时常存在定性难问题。一是网络传销与非法集资难以准确区分。传销与非法集资等金融欺诈交织的复合型违法犯罪活动有扩张趋势,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方面,用高利率回报的方式大量吸收骗取资金,即所谓静态收益;另一方面又按人头绩效奖励形成传销模式的层级组织关系,即所谓动态收益。

 

      执法人员经常就案件属于网络传销还是非法集资存有争议,定性不同就意味着由不同的部门管辖。二是网络传销与新经济新业态有时难以准确区分。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广泛应用,催生了大量新业态,如共享经济、网络借贷、社交电商等。

 

      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这些所谓新模式还存在定性难的问题,比如不少明星社交电商项目,备受风投资本青睐,但也饱受涉嫌网络传销的困扰。新业态在给人民群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打击传销带来新的挑战。

 

   (五)网络传销刑事追责难。主要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界定标准模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有的网络传销组织者熟悉法律,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让会员以认购商品的形式进入组织。

 

      对于这些商品,通过培训、分享宴、网络直播等方式夸大宣传,然后对奖励模式大肆渲染。一旦案发,当事人以销售产品为借口,掩饰传销本质,公安机关在没有充足的证据情况下很难对其立案侦查。

 

      三、加强网络传销监管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实践充分说明,在市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更为有力、有效。现在的传销已经不是以往单纯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而是转变为暴力违法犯罪和金融诈骗违法犯罪。建议由政法委牵头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有效联动,强化各地区、各单位责任落实,协调打击传销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二)增强网络传销监测发现能力。要完善传销监测预警平台,依托系统内网监、互联网广告监测等职能嵌入网络传销监测功能模块,增强网络传销监测发现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公司技术优势,依托大数据,科学建立网络传销监测搜索模型,实现更加精准、更有价值的线上监测,及时、准确搜集信息。

 

      要进一步做好“无传销网络平台”创建工作,不断压实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引导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网络传销违法行为,全面铺开网络反传销宣传工作,助力执法机关线上线下打击传销工作。执法人员要提升执法素质,进一步增强线下实证能力,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措施,及时发现和确定打击重点。此外,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揭发网络传销违法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破解涉传人员资金控制难题。查处网络传销案件最重要的就是会员和资金,市场监管部门很难独立完成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

 

      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利用公安部门的先进设备和专业优势,确定、控制核心人员、骨干成员,加快案件的查处进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协助配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账户的权限、时间及对电子版数据拷贝,减少因账户查询而造成的案件拖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助配合,针对涉案的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的冻结,与司法机关会商,确保第一时间冻结资金,防止当事人转移资金。

 

     (四)加强分析研判,做好分类处置。加强对传销新动向的研究判断,明确传销与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界限,使基层执法能有的放矢。既要以“破大案、挖源头、捣窝点、摧网络”为主攻方向,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危害大、非法聚集、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大案及网络传销案件,又要对新业态、新模式加强跟踪研判,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慎重定性,在做好防范风险的同时,引导推动其规范、健康发展。

 

     (五)完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是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将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和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合理区分,重点打击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明确“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具体判断标准,为新业态创新提供明确稳定预期。二是降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传销案件的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有效统一,增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的震慑力,提升对传销的刑事打击效果。

 

      (六)制定应急预案,全力做好维稳工作。网络传销案件涉及人员多,地域广,不能单纯地从案件角度出发,要充分考虑舆情控制、媒体炒作、矛盾化解、稳定情绪,与公安、网信办、信访办等部门协作,提前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出现集中上访等群体事件。要加强对各种网络传销模式的研究分析,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表现形式的传销模式,划分涉稳风险等级,对症施策,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何茂斌[声明:此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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