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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事实来证明 “国脉天网” 是传销骗局,你还信嘛

时间:2021-01-24 09:26|来源:反传防骗|编辑:马老师|点击:

       2020年9月8日,一审法院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杭州国脉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200万元;卢某杰、王某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和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未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自从“国脉天网”特大传销案告破后,有所谓的“反传销人士”,以及部分自媒体开始为其“招魂”。被我们质疑后,还发些素质低下、不堪入目的文章,恶意抹黑以及辱骂我们。

  2021年1月2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在庭审期间,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杭州国脉公司和卢某杰的辩护人提出了各种辩护意见,最后都被法院一一“打脸”。

  

  辩护意见一: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法院审查认为:在案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线人提供线索,经调查发现聊城市辖区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遂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聊城辖区内有大量群众参与传销活动,且居住在聊城的本案被告人王某伟亦在聊城地区组织传销活动,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符合管辖的有关规定。

  辩护意见二: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侦查取证结果不得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书证,均系依法取得,期间存在的瑕疵已由公安机关作出了说明;提取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系依法取得,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上述证据的情形;提取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和据此所做的检查笔录,均系依法取得,从阿某调取的电子数据录屏录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出具的回复,均能证实公安机关从阿某调取的证据在提取、保存中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电子数据和书证资金流水相互一致,更进一步证实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辩护意见三:公安机关在受案前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杭州国脉公司原始电子数据已被破坏

  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接举报后、立案前,在网上搜索、浏览被告单位有关信息,不属于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该方式不会损害和改变被告单位的电子数据信息内容。

  辩护意见四:公安机关违法实施异地抓捕

  法院审查认为:在案书证杭州公安机关加盖印章的介绍信、拘留证、立案决定书等,显示公安机关抓获卢某杰前,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报备,抓捕过程和行为符合有关规定。

  辩护意见五:公安机关违法占有已冻结款项1095万余元,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法院审查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扣划行为涉嫌违法的问题,被告单位、被告人卢某杰的辩护人已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该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本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亦不影响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处理。

  辩护意见六:“中警的鉴定对象不是杭州国脉公司的电子数据,且调取程序违法,不能确认所调取文件的内容与杭州国脉公司电子数据内容具有同一性,且公安机关后续保管、使用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检材文件1发生变化,不得作为证据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在案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向阿某计算有限公司调取的系杭州国脉公司电子数据,且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机关并根据阿某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下载地址下载了相关数据,取证程序合法。

  “检材文件1”虽受到污损,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聊城市公安局相关问题的回复》证实,“检材文件1”为服务器系统盘镜像文件,检验报告及补充检验报告中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部分进行统计分析所使用的数据和代码均不来自“检材文件1”,而是来自“检材文件2”和“检材文件3”,所以两份报告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中没有需要排除的内容。

  在案证据杭州国脉公司网站的操作系统、网站源代码的下载录屏文件、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庭审中与“中警鉴字[2019]692号检验报告”相关问题的回复》证实,中警鉴字[2019]692号《检验报告》及《补充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文件2”和“检材文件3”的MD5值与阿某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的MD5值一致,且经对比电子数据和资金流水能逐一对应,能够证实杭州国脉公司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辩护意见七:(聊江)公(网)检(电)字[2019]004号、006号等多份电子证据携带病毒,不得作为证据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病毒文件经检验产生时间为《检查笔录》生成之后,为后期在查看证据光盘中感染的计算机病毒,该病毒文件并未影响电子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辩护意见八:《关于对聊城市公安局的(聊江)公(网)检(电)字[2019]004号、006号、007号、009号、011号、020号、040号、041号、044号、045号、047号、048号、049号、(聊江)公(网)在线提(电)字[2019]004号证据光盘及‘证据文件备份’移动硬盘中文件的说明》是鉴定意见,没有合法委托手续,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方法不符合规范,所得结论自然不具有科学性,不得采信

  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中所附“材料流转表”记载,交出人为陈某5、王某7,材料名称委托书、介绍信、警官证、笔录、光盘等,能够证实该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且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涉案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该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辩护意见九: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检材、受理鉴定,7月13日开始进行鉴定,而《鉴定聘请书》制作于7月24日,未列明委托鉴定事项,该鉴定程序违法

  法院审查认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已对鉴定和受理程序作出了说明,对受理日期早于鉴定聘请书日期、鉴定聘请书回执签署受理日期等事项作出了合理解释,鉴定程序合法。

  辩护意见十:山东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5.20’专案订单数与资金验证的说明》没有列明所谓被检验被告单位的电子数据的来源,应是与阿某公司不同的电子数据,且这是一项电子数据检查工作,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联系电子数据检查程序

  法院审查认为:该证明是山东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之前所作鉴定意见的补充解释说明,审计机构在审计作出后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不同于作出新的审计,该说明程序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辩护意见十一:杭州国脉公司经中国联通公司授权,向消费者出售流量放心用功能包,收取1200元到1700元不等的费用,公司只要保证出售的流量包能够正常使用,公司的销售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约。

  实践中,民商合同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默示方式,黄某2出庭作证中国联通公司口头同意杭州国脉公司销售流量放心用功能包,以杭州国脉公司和中国联通公司最初的合作协议中没有联通公司授权为由,指控杭州国脉公司虚假宣传不能成立,应宣判杭州国脉公司和卢某杰无罪。

  法院审查认为:黄某2出庭作证拟证明2019年5月1日前中国联通公司口头许可杭州国脉公司销售流量放心用功能包,与中国联通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以及孙某证言、卢某杰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的2019年5月1日前未委托杭州国脉公司销售流量放心用功能包相矛盾。

  “国脉天网卡业务合作证明”同杭州国脉公司与丽水市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该公司工作人员证明、卢某杰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的中国联通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从未授权杭州国脉公司销售流量产品相矛盾。

  本案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构成传销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关书证材料并不能改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

  辩护意见十二:杭州国脉公司不存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骗取财物。

  审理查明,杭州国脉公司销售的天网卡本身自带流量套餐,丽水、衢州天网卡28元套餐超流量后杭州国脉公司用联通公司赠送的流量为客户充值;29元套餐中已含免流量,杭州国脉公司实际未花费任何费用;全国版39元套餐,在2019年6月1日前超套餐后由联通公司赠送30G,再超流量后由杭州国脉公司购买,2月份至5月份杭州国脉公司应购买流量费用仅为38115元,相对于杭州国脉公司近6.7亿余元的涉案金额而言微乎其微。

  且在2019年6月1日后,在全国版39元套餐已经明确交10元每月即可免流量的情形下,杭州国脉公司仍以1700元享受2年免流量销售“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产品”,具有明显的欺骗性。

  另外,本案只购买“天网流量包大礼包服务”、不购买天网卡的用户比例达55%,该部分用户根本无法享受流量服务。上述事实证实,杭州国脉公司在代中国联通公司及其分公司销售天网卡期间,虚构“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产品进行销售,骗取财物。

  本案参加者被要求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审理查明,杭州国脉公司规定只有购买1700元“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用户才能成为金牌会员,从而获得发展下线及升级的资格。不购买流量大礼包的,无法组建团队,也无法成为销售员或者企业代理商,不能获得下线的销售返利,该1700元实质上是加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

  同时,杭州国脉公司规定在成为金牌会员后,发展5个下线会员可以成为业务员,业务员发展5个销售员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发展5个业务经理成为企业代理商,由此按照金牌客户、业务员、业务经理(后取消)、企业代理商形成上下级关系,至案发本案传销组织已形成50余个层级。

  本案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审理查明,杭州国脉公司制定的返利规则规定,在成为金牌客户、业务员、业务经理、企业代理商之后,除可以从其自身推广的客户中获得直推奖和一定数量的隔代奖外,还可以从其下线推广的大礼包业务中再获得一定数量的隔代奖,此外,还可以享受绩效奖励。

  在案多数证人亦证实其购买大礼包不是为了免流量,而是为获得返利、获得公司将来上市的分红。上述事实证实,本案系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更多下线来获得非法利益。

  故,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判后,杭州国脉公司、卢某杰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2021年1月8日上午,聊城中院公开宣判,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  。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家人陷入传销失联,需要寻人可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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