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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六人异地连锁传销卖西服 诱200人上“贼船”

时间:2010-03-16 14:08|来源:|编辑:|点击:

  “异地连锁营销”卖西服,重庆六人发展会员200余人,“提成”250余万元。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已审理完毕,由于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有一定难度,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投资3800元可得380万元?

  据检方指控,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以邓汝贵为首的杨文强、胡延凯、张开国、唐琼玲、王统容六人,通过组织人员前往贵州都匀、重庆南岸等地,采用集中授课、一对一游说的方式,抛出暴利诱饵“投资3800元最终可得利380万元,投资69800元最终可得利780万元”,诱导大量被骗人员参加他们鼓吹的“异地连锁营销模式”的传销组织。 

  为了稳住下线,他们甚至宣称该经营模式是国家政策允许的,是高回报、零风险的新型纯资本经营模式。很多人信以为真,不仅自己加入,还带动亲友一同加入,不少受害者甚至卖房筹钱来投入。 

  据检方调查,这些被骗人员均按一定的标准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按传统传销模式的“五级三晋制”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组建。两年时间,该传销组织共发展成员200余人。而身为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等职务的邓汝贵等6人,则通过直接发展下线或以间接发展下线的方式,从中获利250余万元。

  首例传销案犯罪情节难认定

  南岸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已审理完毕,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据法院透露,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新增罪名,也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嫌该罪名的案件。

  法院在审理时,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成为争议的焦点。例如,究竟多少金额,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算是情节严重?各被告人通过“层层出局”的方式退出该传销组织后,还是否应当对其发展起来的下线人员的行为负责?以上问题的认定有一定难度,所以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分析传销组织三大特性:

  第一、大多组织团队在外地活动,从思想上洗脑,潜移默化。

  六名被告人把州都匀作为其主要业务开展场所。在庭审中,他们均否认使用的“授课”的说法,称只是交流一下“成功的经验”,且并没有强迫任何人加入传销组织,也没有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各参加者都是自愿加入的。

  法院介绍,正是因为各被告人这样一对一或一对几的“传授经验”,利用其所谓“五级三晋制”的不完全的“金字塔”形式给被害人灌输零风险、高回报的观念,使受众不疑。

  第二、歪曲国家政策、混淆相关概念。

  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举示了传销活动的教材,封面上赫然印着从国家领导人讲话中截取出来的语句。被告人歪曲其本来意思,使受众相信传销活动的合法性,甚至宣扬传销活动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有人辩护称,这是“直销”,并以“安利”为例,法院认为,这也正是各被告人使用的洗脑手段。利用普通群众对直销和传销经营模式的模糊理解,甚至是等同理解,掩盖传销的违法性。

  第三、案件涉及地域广泛、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庭审中,有被告人供述在贵州都匀从事传销活动的人数多达上万人。有的被害人甚至是辞去工作,抵押房产,把毕生心血投入其中,受骗后得不到赔偿,倾家荡产。且很多是以家庭为单位或者是亲朋好友一起加入,受害面广且有连锁反应。

文章来源:华龙网 http://news.jcrb.com/jxsw/201003/t20100315_332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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