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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特大传销团伙案今日二审 十五名传销“头目”过堂

时间:2011-06-22 08:06|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甲乙木|点击:

流窜多省搞传销

经查,自200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陈某某和黄某某等人流窜于安徽省滁州市、合肥市以及甘肃省平凉市、山东省菏泽市、陕西省渭南市、河南省三门峡市等地,邀集数百人从事非法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艾露丝黛”化妆品为由,缴纳2800元的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主任、经理、铜狮……2010年6月,一个等级制度森严、流窜多个省市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非法拘禁、抢劫罪的特大犯罪团伙浮出水面,15名主要犯案人员被抓获。2011年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包括黄某在内的12名被告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合肥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

2010年6月11日,该传销组织人员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抢走张某银行卡并威胁其说出密码,随后将张某卡中1万余元存款取走。2010年6月13日,广西柳江县的覃某被传销组织人员骗来肥东并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覃某拒绝后该传销人员强行将覃某按在地上抢走其身上7000余元现金。

2010年6月15日覃某在逃离传销窝点后,迅速乘车来到合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肥东警方闻警后高度重视,于覃某报案当日,在肥东店埠镇将该传销窝点捣毁。

2011年3月份,肥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3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黄某等12名被告提起上诉。

不加入传销送水果?

今天上午9点30分,15名被告人浩浩荡荡的走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据了解,12名上诉人均以自己未参与抢劫或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黄某,2009年加入该传销组织,2010年初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中层“领导”,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我对于进行传销活动认罪,对于抢劫罪我有意见。我当初根本就没有参与抢劫,而且当时我也不在现场。虽然我是领导,但我没有指使任何人去抢劫,这方面我一点都不知情。”

黄某说,一般新人来了,他们只是靠语言对其进行引诱,不会对他们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新人来了之后我们会把公司的情况详细跟他们介绍一下,然后让他们进行一个星期左右的考察,考察之后愿意留下就留下,不愿意留下的我们就给他买一张回家的车票另外再送10块钱的水果让他带走。”

内部等级制度森严

在该传销团伙内部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按照“销售业绩”划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利。

据了解,在该传销团伙内部,按照直接或者间接以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人员本人及伞下人员销售产品数量依次晋升为:助理(2套产品)、代表(3—9套产品)、主任(10—64套产品)、经理(65—392套产品)、铜狮(393套以上产品)等级别。并按照一定比例获利,获利比例逐级递增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在接下来近4个小时的庭审中,12名上诉人均不承认参与了抢劫。下午13时许庭审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传销活动花样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投机和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假借所谓的专卖、代理、直销、连锁以及网络销售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大量人员参与传销,组成封闭的人际网络,再通过精神控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当前,传销名目不断翻新,越来越具有欺骗性,主要形成异地"拉人头"式传销、利用互联网QQ群、手机短信遥控式传销和以销售商品为幌子的本地传销三种模式,并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卷入传销组织的人数越来越多。

经统计,合肥地区自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止,涉及传销犯罪的案件数为76件,案发地多为合肥市瑶海区、包河区的城郊结合部及肥东县撮镇镇、长丰县双凤工业区等区域,每起涉案人员都在数十人以上。(吴晓岚 郭致远) 本文来自:万家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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