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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欠条需保留证据,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1-09-07 10:51|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哈哈里|点击:

  一审

  法院认定欠条胁迫而来

  2010年上半年,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法院调查期间,被告曾某辩称,在传销过程中,冯先生的妻子因购买产品用掉一万多元,随后因传销活动受到治理,传销组织解散。而冯回来后,数次对曾某夫妻进行骚扰,威逼两人为其出具欠条。

  法院认为,冯先生以欠条作为证据,向曾某主张债务,但其诉状上关于欠款2万元的说法相互矛盾,另外叙述债务形成过程均存在矛盾和瑕疵,而被告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有明显的合理性,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冯先生主张的债务是因非法传销而形成的,冯先生采取胁迫手段而取得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与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焦点

  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一审后,冯先生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冯先生认为,曾某以邀约开餐馆为由,骗取了他的2万元后,又将他骗进传销组织。而成功摆脱传销组织后,他向曾某主张其欠款,曾某明确表示愿意分3年时间偿还这笔费用。该欠条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在写欠条期间,也不存在威胁等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冯先生虽然提出在抵达山东的当天即将2万元交给曾某,但他并未提供出相关证据。冯先生自称被骗的过程中有多处不符合常理,具体包括:冯在尚未确认合伙开餐馆是否属实的情况下,便轻易将2万元交给曾某,且还未要曾某出具收据;冯第二天上午即发现曾某事前所说的合伙开餐馆一事不实,而是骗其从事非法传销,他立即向山东当地派出所报警,但冯未提供在该派出所处理其报警一事时,已向接警人员反映其已将2万元交给曾某的证据。

  审理期间,冯没有对上述疑点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上诉人冯先生所持欠条,不具有证明冯先生与曾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效力。二审法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由朋友设局 骗走两万

  “起初,我和曾某其实关系挺好。”冯先生说,他和曾某曾在宜昌城区一家职业学校学厨师,两人非常投缘,课余吃饭都在一起。学习结束后,他和曾某也联系很紧密。

  2005年7月,他突然接到曾某电话。曾在电话里称,他在山东某地开餐馆,如果冯先生想合伙的话,可以带两万元过来入伙。冯先生没有过多的考虑,带上两万元,和妻子一起坐火车前往山东。

  一路上,冯先生不断接到曾某等人的电话,后来他才知道,曾某此举是为了耗完他手机里的话费。

  冯先生说,下车后,他便将钱交给曾某。之后,他和妻子被对方分别“接待”。第二天上午,他跟曾某来到一出租屋时,看到乱七八糟的场景,很快便发现自己陷入了传销陷阱。

  冯先生反应很快,迅速冲了出去,拦了一辆出租车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捣毁了这处传销窝点。

  然而,冯先生与妻子失去了联系。查找无果后,他独自先行回宜。

  索债苦苦查找 仅获欠条

  冯先生回宜后,曾某因为成功“解套”,不久后也返回宜昌。冯先生的妻子两个月后才回到宜昌。

  对于因传销上当受骗,冯先生非常恼火。由于曾某联系不上,冯先生开始四处查找曾某的下落。

  2006年元月,冯先生辗转找到曾某的家中。

  双方为损失问题发生纠纷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处理,讯问了双方,并做了笔录。

  通过交涉,曾某写下了一张欠条:“我欠冯某某20000元,分3年还清,每年付一部分……”曾某还在欠条上按下指纹。

  然而,让冯先生烦心的是,此后几年,他每次找曾某讨要时,对方均以没钱为由,进行搪塞。

  无奈之下,冯先生将曾某告到法院。
提醒

    借贷官司注意保留证据

  “官司输了,我还是很不服气的。”冯先生昨日向记者表示,通过对这起官司前后经历的反思,他觉得主要是输在了证据搜集上。冯先生说,尽管也请了律师,但可能是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在搜集一些关键性证据方面还是有缺憾。另外,当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没有写收据等细节,也让他很被动。

  一位资深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官司,除了欠条之外,还要注意搜集证明欠条合法来源的证据,比如银行取款、转账记录等,甚至最好在借贷期间有证人旁证等,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能处于有利的地位。

被人骗到外地传销,损失2万元,能否找传销者索要赔偿?最近几年,夷陵区的冯先生一直为此事四处奔波。尽管冯先生手中还有传销者开具的 “欠条”,但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冯先生最终败诉。昨日,冯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用自身的惨痛经历警醒其他市民,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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