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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下线,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导致其死亡

时间:2011-10-21 10:57|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哈哈里|点击:

       2011年1月中旬,汤慧萍被骗至丰城加入传销组织。为了发展下线,汤慧萍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同学唐丹丹来丰城。之后,汤慧萍将此事报告了传销窝点领导雷学文,雷学文安排汤慧萍、包志凤去车站接“新朋友”并负责“新朋友”的看护及安全,安排其他传销人员负责“新朋友”的安抚及劝导工作。2011年2月13日上午9时许,唐丹丹乘火车到达丰城,汤慧萍、包志凤在雷学文授意下到丰城火车站接唐丹丹,并将唐丹丹带到该组织设在剑南农贸街32号6楼的传销窝点内。途中,汤慧萍借机将唐丹丹的手机收走,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在传销窝点内,包志凤紧跟在唐丹丹的身旁,与其他传销人员一起以聊天、上课等方式向唐丹丹灌输传销思想,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日下午3时许,唐丹丹借口上厕所,从该窝点的卫生间窗户爬出,不慎失足坠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学文、汤慧萍、包志凤目无国法,结伙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慧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部分赔偿金额过高的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雷学文、汤慧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人包志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和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且三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10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学文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汤慧萍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包志凤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雷学文、汤慧萍、包志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雨生、邓银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37517.39元。其中被告人汤慧萍赔偿总额的40%即人民币135007元 ;被告人雷学文赔偿总额的35%即人民币118131元 ;被告人包志凤赔偿总额的25%即人民币84379.39元。三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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