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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盛行传销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

时间:2011-12-14 23:33|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哈哈里|点击:

据相关专家介绍,反传销的宣传诉求一般要包括:揭示传销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诉诸受众恐惧、厌恶等情感;也以诉诸理性,如揭穿传销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和不当做法。甚至为了增加报道和信息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可以采用传销受害者现身说法的方法。

而特别要注意的是,反传销宣传预防是两方面的:一方面预防当地农民被骗出去,一方面还要预防别处的农民被骗进来。一边杜绝人员来源,一边根除传销落脚点,这样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反传宣传必须深入容易受骗的广大农村,让广大农民预防传销的心理防线更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财富观。

全面打击 疏而不漏

政府打传打了10多年,不能说没有成绩,但是在打传效果的巩固上显得相当不理想:

一个传销公司在某些地方被打击了,但是在其他地方仍然在“合法经营”,甚至大肆邀请当地政府官司员参加其庆典、会议来壮大声势;

一个传销组织今天被打击了,明天就转战其他地方,下面的小头目可以马上复制出10个这样的传销组织;

一些传销分子在某地被打击了,判以重刑,而另外的地方执法机关却在审理过程中为“无法可依”而头痛不已,最后只有草草罚款了事;

华良、新田等传销组织多年以前就成为公安部挂牌督办传销大案,结果至今遍布全国,生生不息……

国家工商局直销监管处处长张辉表示,打击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其具体内容为:

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档案,加大对严重违法者的监控力度;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的辖区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应急处置机制、情况通报制度,完善“打、控、防”工作体系;召开现场会,介绍推广地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一道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群防群治。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加大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严厉惩治为传销活动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人员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的开展,不给传销活动及人员以立足之地。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对其重要性加深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的同时,还要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现场会、案例分析会、理论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新举措,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传销形势严峻,打击传销必须做到标本兼治,要打更要防。在传销预防方面,相关宣传活动都显得相当重要而且有效。因为传销之所以开始在农村泛滥,主要就是因为农村信息闭塞。

国家工商局相关领导在接受采访时也着重强调:“各级工商部门要以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搞好宣传;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伎俩、震慑传销分子,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与教育部共同开展禁止传销进校园的宣传行动,通过发放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也要注意在农村宣传打击传销工作,尤其是传销人员流出较多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防止农民上当受骗。”

地方打传 统一思想

对受骗上当且执迷不悟的农民群众,我们不能只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因为传销组织的“洗脑”特点,一般很难用电话救援的方式让传销分子醒悟,而即使亲朋好友当面劝说也很难被说服。因此最终人们解救亲友的希望还是寄托在政府身上,但很多地方政府在反传方面的有限作为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打传形势的需要。不少地方对肆虐的传销活动视而不见,甚至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这是什么原因呢?

消极渎职

传销活动隐秘,流动性大,又加上传销人员执迷不悟,造成了调查取证难,在客观上固然有打击传销的难度;关于传销的法律条款模糊,量刑普遍较轻,传销分子违法风险指数小,因此往往打击之后都会死灰复燃;传销头子活动隐秘,通常能够抓到的都是受害者,除了对他们苦口婆心地说服教育外,还要免费遣送其回原籍,几乎是吃力不讨好的差事。

因此,各地政府在一轮又一轮的打传过程中发现并不能产生实际作用,最后慢慢懈怠下来。

好大喜功

“老鼠养肥了再打”是很多执法部门对待传销的态度。为什么呢?因为只有破获了传销的大案、要案才能捞到好处,彰显政绩。当破获大案以后,执法部门可以将浸透了无数传销受害者辛酸与血泪的巨额赃款没收,自己也可以从中分一杯羹。因此,很多执法部门把打击传销的重点放在抓获网头上,而对于众多传销受害者的小投诉和简单举报只是敷衍了事。

地方保护

传销活动受到地方保护的原因也是两方面的。一是传销公司是当地政府的税收来源,这种公司本身是合法注册公司,有正常经营,但是却也以传销模式进行非法勾当;二是传销组织的到来为当地经济的活跃做出了贡献,比如让当地民房房租得到提升,食品市场得到促进,而且活跃了银行、通讯业。而且因为传销组织一般不会祸害当地人,因此部分觉悟不高的地方也就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地方保护,给打传执法造成困扰。

腐败黑伞

记者曾到某地工商、派出所分别举报传销案件,工商某值班人士质问记者:“你说它是传销,不合法,你有什么证据?”派出所说:“你不想做就不要管人家的事,都是自觉自愿的!”后来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部分执法人员在传销组织中占有“干股”,不出钱只分红。另外还有的执法人员自己或家庭人员在传销网络中占据了好位置,坐地收钱。更有甚者,执法机关为被抓的传销分子按照其在组织中的级别“明码标价”,给钱就放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打传就意味着失去财源,大量满怀希望的人去求助却只能失望而归。

社会需要公平正义,我们的执法部门更应该拿起人民赋予的权力,把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露头就打,而不是消极应付,更不能坐收渔翁之利。当地方政府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对传销置若罔闻时,有没有想过被骗者的家人为了说服他们的亲人,他们绞尽脑汁,他们望眼欲穿,一次次奔走在希望与绝望的边缘,饱受煎熬。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才指出,“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际上,《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的组织者以及具体的情况有了非常明确的惩罚方式:个人参加传销活动,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在一个城市里传销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谁会给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执法部门不但要治标,更要治本,从源头上严厉打击传销。

 

部门联动 事半功倍

部门联动,首先是打传工作中肩负首要职责的工商和公安部门。全国工商局直销监管处处长张辉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明确了对地方工商局的要求:“继续密切与公安机关配合,健全两部门协作机制,如信息通报、情报共享、案件移交移送等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整合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

同时,在打击传销过程中,两个部门还必须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主任、教授陈祥民指出,在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要联手行动,共同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工商部门把传销一概作为行政违法案件来“降格”处理,同时,也可以避免工商部门单独行动后,发现有犯罪嫌疑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人为地造成打草惊蛇或证据的灭失。由于传销活动一般没有财务上账,加之资金流转极其诡秘,所以存在取证难、界定难的情况。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注意强化证据意识,把“数额”证明到位,进而实现案件能立、移送能诉、诉讼能判的最佳法律效果。

其次,更多关联部门的联合行动在新时期反传形势下也被提到了重要地位。

传销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反映多领域的利益冲突,涉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消除这种违法现象,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要推动建立和不断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商、公安、检察、法院、商务、教育、电信、银监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打击传销联动机制,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就在2006年的广西打传前线,有记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政府支持当地居民大建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银行为了方便传销组织取款,专门延后半小时关门;通信公司为了争抢传销份子打骗人电话的长途业务,相继推出比当地居民打市话还便宜的长途电话业务……

在这样的情况,试想我们还能奢望这样的政府能够坚决打击传销?

 

反洗脑 最后的拯救

“我被骗进了传销组织,最近无论有谁打电话威胁你们——包括我自己——让你们打钱来,你们一定不能打,如果我一周内回不到家,你们就报警!我的地址是……”

这是一个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人在尚未被“洗脑”前躲在厕所里面给家人打的电话,可见“洗脑”的威力已经名声在外。事实上,传销和“洗脑”的真正可怕之处,在于即使传销人离开了传销窝点,甚至已经对传销的行为痛之入骨,但他们的价值观还是脱离不了传销的影响。

政府在查处传销组织后,对传销人员采取教育、驱散、遣返时,因为没有进行“反洗脑”,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传销人员的思想问题,所以出现过被遣送的传销人员在大客车上高唱《重头再来》的情景,也出现了很多“卷土重来”或“易地再干”的情形。因此,有专家呼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反洗脑”研究,加大对传销危害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对一般参与传销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门的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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