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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回报实为传销诱饵,借款授权难分到法庭

时间:2013-03-22 12:22|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编辑:甲乙木|点击:
      2012年11月21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属于委托投资关系,驳回了原告刘罗兰(化名)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购买积分卡短期投资获高息

  她只是提供了身份证,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由熟人办理好后将相关合同和发票交给她。

        近日,在上饶市有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传销受害者。

  两张涉案“借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更是成为了庭审争论的焦点,一方主张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是受托向传销组织购买积分卡;另一方则称是“合同关系”,是借钱给对方。

       2011年11月11日,上饶县刘罗兰的母亲在熟人的介绍下,花2万元购买了河北琳琅至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琳琅”)的积分卡。

  刘罗兰称,由于母亲年纪较大,于是就用她的身份证办理的相关手续(签订销售合同书)。购买积分卡(属于投资),期限半年,月息3分。合同生效后的最初三个月,她母亲都能按时拿到每月300元的利息。

  看到收益不错,又在那个熟人的多次劝说下,2012年2月12日,刘罗兰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该公司1万元积分卡,2012年2月28日,购买了该公司1万元原始股票。

  在甲方为河北琳琅、乙方为刘罗兰的销售合同书上,对积分卡的表述为:是从河北琳琅获得积分的一种凭证(1元积1分,积分有购物、交费、转让、交易等功能)。而乙方购买的积分卡含11800积分,实际付款金额壹万元。自购买之日第二个月起,每月赠送积分一次,至2012年8月12日赠送完毕。分六次赠送,第一次到第五次每次分别赠送300积分,第六次赠送10300积分。

  这300积分,即刘罗兰所说的“每月300元的利息”。

  合同书同时约定:乙方有权赠送、转让购买的积分卡,但不允许退卡,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未果可交由当地法院解决。

  在刘罗兰所持的两份销售合同书与股份制改造规划书上,都盖有河北琳琅的合同专用章及其负责人武某军的印章。

  刘罗兰称,销售合同和购买股权都是由介绍其购买积分卡的熟人代为办理的,她只是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由熟人办理好后将相关合同和发票交给她。

        两张“借条”涉及7万元

  “一开始她给我们打了收据,我老公不同意,她才写了借条。”

  刘罗兰所说的熟人即万君红(化名)。

  刘罗兰称,自己对于河北琳琅完全不了解,听万君红说1万元放到这个公司每个月有300元的利息,半年后归还本金,算下来可以获利1800元。“当时我妈妈在她手上买的积分卡也都按时拿到了利益,我也就没多想,背着老公买了1万元的积分卡与1万元的原始股。”

  刘罗兰介绍,在上述两次“投资”之间,对方还动员自己继续购买该公司的积分卡时,“被我老公知道了,他坚决不同意‘投资’,但钱可以借给她”。

  此后,万君红给刘罗兰分别于2012年2月13日、17日写下了两张借条,共计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期半年。“一开始她给我们打了收据,我老公不同意,她才写了借条。7万元并不全都是我家的钱,其中的2万是邻居吴敏(化名)的。”

  吴敏在接受新法制报社记者采访时证实,她并不认识万君红。

  “我知道刘罗兰有朋友可以放钱,2分的利息后,就让刘罗兰帮忙联系,2012年2月16日下午,我在刘罗兰家里通过刘罗兰将2万元借给了万君红。因为我不识字,就让万君红写了借条并用刘罗兰的名字,借条放在刘罗兰那里。”吴敏说。

  高回报实为传销诱饵

  “最初的几个月都能拿到利息,但到了5月份,拿不到利息,后来才知道公司破产了。”

  事实上,刘罗兰等人卷入的是一起传销中。

  在销售合同书上,河北琳琅的自身宣传为: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系河北隆丰(集团)旗下的新锐电子商务企业。隆丰(集团)董事长武某军亲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主营美容护肤、健身保教、服饰搭配、家居日用、数码电器、小家电等万余种生活用品,是一家大型生活用品网络卖场。

  而中国法院网2012年11月6日一则标题为《利用网络传销涉案4亿电子商务公司董事长获刑》的报道称:前不久,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河北琳琅至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代理吴某堂等5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其中3人因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被判处缓刑。11月6日,该判决生效。

  刘罗兰等人的经历也证实了这点,“最初的几个月都能拿到利息,但到了5月份,拿不到利息,后来才知道公司破产了”。

  但刘罗兰还抱有一线希望:“我是通过万君红买的积分卡、股票打了水漂我自认倒霉,但她跟我写了借条的钱,应该还给我。”

  2012年8月,借条期限已到,刘罗兰带着吴敏前往万君红家要钱。“万君红说没钱,她也亏了。当时吴敏的爸爸生病急需用钱,我就叫万君红先还吴敏的2万元,我的钱稍后还。但她却说可以还2万,但要求我们把两张借条都还给她。我们当然不答应,离开她家的时候,她还说‘你们可以去告我’。”

  之后,刘罗兰一纸诉状将万君红告上法庭,希望对方能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5600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

  “委托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成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双方属于委托投资关系,驳回了原告刘罗兰的诉讼请求。

  2012年9月4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刘罗兰诉称,被告万君红因急需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时,被告借故推脱,拒绝归还欠款。

  被告万君红辩称,该借条的行为并非基于真实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而是原告委托被告向传销组织的投资行为;自己也是“河北琳琅”的受害者,自己也亏了很多积蓄。

  被追加为被告的杨小军(万君红丈夫,化名)辩称,借条里面的7万元并非用于家庭支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其对借款一事不知情。另外,7万元是原告自愿投资的,出现风险应当自己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罗兰于2012年2月12日、2月17日分别给被告万君红现金5万元和2万元,并要求被告万君红出具借条2份。被告万君红拿到该款后于2012年2月13日和2月16日将款以原告刘罗兰名义通过陈某某分三次汇给河北琳琅,并以刘罗兰的名义签订了三份《积分卡销售合同》,河北琳琅收款后以交款人刘罗兰之名出具收款收据3份,共7万元。原告与被告万君红之间口头约定公司返还利息,被告万君红得1分利息,原告得2分利息,购买7万元积分卡后,原告收到2012年3月和4月的7万元利息计2800元。5月,琳琅至家网停止返还利息。

  原告与被告万君红争执的7万元,其签订的《积分卡销售合同》及收款收据均在被告万君红处。在起诉前,原、被告双方对7万元款有过协商。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该借款是否真实成立,原告刘罗兰在借款之前已经委托过被告万君红向河北琳琅购买过积分卡。被告万君红虽在原告要求下出具借条,但所得款当日以原告刘罗兰名义汇至河北琳琅,且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上交款人也是原告刘罗兰。通过原告与被告万君红双方录音中的对话,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君红之间实际上是委托关系而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万君红已将原告所给的7万元借款汇至河北琳琅,其义务已经履行。被告杨小军对本案事实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2012年11月21日,法院判决,双方属于委托投资关系,驳回了原告刘罗兰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提起上诉

  “我把钱借给了她,并不知道她是以我的名义购买了7万元的积分卡,后来庭审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件事。”

  “我把钱借给了她,并不知道她是以我的名义购买了7万元的积分卡,后来庭审的时候我才知道这件事。一审他们提供的录音我也完全不知情,应该是在我和吴敏去她家要钱的时候他们录的。”刘罗兰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12月6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新法制报社记者曾多次致电万君红求证事情的细节和录音的真实性,但其女儿,亦即代理人称,他们也是受害者。她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称一切听从法院判决。

  据悉,上饶中院已于2013年2月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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