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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投资2900传销组织头目被逮捕,大快人心

时间:2020-06-25 15:57|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马老师|点击:

沧州投资2900传销组织头目被逮捕,大快

风清扬反传销网获知,沧州投资2900传销组织头目被逮捕,大快人心

被告人刘新桥,男,1999年2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990215041X,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三组,无业,群众。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帅,男,1996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9611231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鲁础营回族乡云康村树嘎庆组,无业,群众。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中超,男,199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219970601155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王召乡赵庄27号,无业,群众。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浪飞,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97061861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白泥乡菜板村9组24号,无业,群众。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明军,男,1998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8080865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游洋镇双峰村西洋15号,无业,群众。因本案于2018年 12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桥、黄帅、张中超、朱浪飞、邱明军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元稳、翟德飞(均另案处理)结伙他人组织、拉拢人员在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组建以“水玲珑公司”为名的传销团伙,该团伙内部设业务员、主管、主任(大小任)、经理、总经理五级制度,翟德飞、张元稳等作为“大领导”管理一个或数个寝室,被告人丁贵金、杨琴、董其雕、杨英静、罗雪(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主任管理不同寝室的业务员,规定成员加入团伙需购买2900元一套的产品,拉拢一定数量的人员或者购买一定套数产品可以获得团伙内部的升级和提成。

该团伙自成立以来,团伙成员通过QQ、微信等软件冒充身份加异性好友,后假意与对方谈恋爱,通过假的身份证、假的火车票、假的医院检查记录等材料骗取他人信任,欺骗他人至河北沧州加入该传销团伙,或者以车费、医药费等理由骗取他人钱款,寝室成员骗得的钱款通过微信转给主任保管或者购买产品加身价。截止2018年12月19日,该犯罪团伙诈骗包括浙江省桐乡市被害人王强等多位被害人。

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间,被告人刘新桥以上述手段从位于广东省的被害人钟吉勇处骗得730余元。

2、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新桥以上述手段从位于广东省的被害人易磊处骗得人民币1600元。

3、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刘新桥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梁理想处骗得1060余元。

4、2018年9月间,被告人黄帅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湖南省的被害人欧碧波处骗得3500余元。

5、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黄帅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王欢处骗得1300元。

6、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中超以上述手段从位于山西省的被害人张志明处骗得6320余元。

7、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朱浪飞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李博处骗得430余元。

8、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朱浪飞以上述手段从位于北京市的被害人潘帅江处骗得1400元。

9、2018年9月间,被告人朱浪飞以上述手段从位于黑龙江省的被害人王杰顺处骗得400元。

10、2018年7月间,被告人朱浪飞以上述手段从位于安徽省的被害人程林处骗得1340余元。

11、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朱浪飞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兰彪处骗得100元。

12、2018年8月间,被告人朱浪飞以上述手段从位于广东省的被害人温雄雲处骗得570元。

13、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邱明军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浙江省的被害人贾兴文处骗得970余元。

14、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邱明军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江苏省的被害人张永平处骗得950元。

15、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邱明军以上述手段从位于河南省的被害人贾京文处骗得18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钟吉勇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新桥、黄帅、张中超、朱浪飞、邱明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及照片。

5、微信转账记录(电子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桥、黄帅、张中超、朱浪飞、邱明军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新桥参与3起,骗得3390余元;被告人黄帅参与诈骗2起,骗得4800余元;被告人张中超参与1起,骗得6320余元;被告人朱浪飞参与6起,骗得4240余元;被告人邱明军参与3起,骗得378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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