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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肯定成都等市打击传销合作机制

时间:2010-12-13 05:01|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编辑:集结|点击:

        据悉,“十一五”期间,全国工商机关积极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持续开展了保奥运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新中国成立60周年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服务世博会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和“禁传销、迎亚运”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等,相继查处了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贵州红跃药业有限公司传销案、深圳万达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林枫商贸集团传销案、“蝴蝶夫人”传销案等一大批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传销案件。

        昨日,记者从全国工商机关“十一五”期间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总结中获悉,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蝴蝶夫人”传销案等一批典型传销案件被曝光;成都等15市工商局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肯定。

        5年打传1.41万件

        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1.41万件,捣毁取缔传销窝点12.89万个,教育遣返传销人员255.2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传销案件2100余件、近万人。

        5项机制初步建立

        5年来,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执法协作机制、群防群控监管机制、现代信息技术监控机制等5项机制初步建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长效机制初步形成。

        目前,“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打击传销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四川省工商局和成都市工商局分别成立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直销监管处。

         针对传销违法活动的区域化、流窜性等特点,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指导各地建立了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区域合作执法,实现了跨区域的联合治理,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区域执法协作网络。

        今年10月20日,成都等15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在成都召开了首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协作联席会议,并签署了区域合作执法机制。这一举措受到工商总局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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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销员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直销员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照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企业发布宣传直销员报酬内容的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四川省工商局主办、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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