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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销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8-07-26 21:12|来源:澎湃|编辑:管理员|点击:
       法律解析
        传销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违法行为,出借人周某明知借款人吴某是为了进行传销活动而借款给他,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之规定,吴某提供的借条内容可以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传销产品,故周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近日,庆元县12348电话接到某村村民吴某关于一笔早年借款的法律咨询,细听原由后才发现这笔借款并非普通的民间借款问题,而是与非法传销有关的一笔借款......

       事情原委

        吴某与周某是同村老乡,从小一起长大。2012年4月,周某经人介绍到广东某地搞传销,在利益驱使下,周某向同村的老乡大肆吹嘘自己的“生意”投入少、赚钱快,很快拉到了不少下线,吴某便是其中之一。在各种“培训”的洗脑之下,吴某很快就被传销组织洗脑,一心想快速发财,经不住所谓“高回报”的诱惑,开始向传销组织购买产品。由于缺乏购买“产品”的资金,吴某便提出向周某借款3万元。为了尽快拿到属于上线的丰厚提成,周某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吴某,两人实际上并无款项往来,实际是周某直接为吴某垫付了购买传销产品的钱,后周某写了一张关于吴某借钱用于购买该产品的欠条,让吴某签字。后来,广东地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传销组织,吴某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回家后,周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偿还借款,吴某认为自己被周某欺骗才陷入传销之中,拒绝偿还欠款。周某近日称要去法院上诉,要求吴某偿还欠款。
 
       传销是非法的,赃款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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