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党建引领 法徽闪耀“入伙费加入”“拉人头提成”,警惕落入“传

时间:2026-01-21 10:02|来源:供稿:曹彦丰 杨红叶 陈琴|编辑:马老师|点击:
       拿钱加入,轻松赚钱”,这样的发财美梦,往往是传销组织布下的致命骗局。传销组织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通过集中宣讲等方式对参与者进行“洗脑”,致使受害者深陷其中,不仅难以脱身,还会主动拉拢亲朋好友共同加入,最终陷入恶性循环,落得“血本无归”的悲惨结局。
不要参与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_投资者教育_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近日,张某等四人成立某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发布广告,假借“经营网约车业务”“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实施传销,通过讲师公开宣讲传销模式等方式,引诱参加者缴纳1万元来获得公司代理商资格。随后,要求参与者继续发展新代理商,组建“代理商——组长——队长”三级销售团队,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核心依据。
       为进一步敛财,该组织又推出“加权分红”政策,引诱参与者再缴纳2万元获取分红资格。经审计,张某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参与者达1000余名,张某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累计收取传销资金1000余万元。于某等人明知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仍主动加入,积极发展传销人员,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运营总裁等关键职务。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将张某等人诉至容城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等人经商议后,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于某等人,明知张某等人所成立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组织中发挥策划、管理、宣传、协调、培训等重要作用,其行为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法对张某、于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容说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涉足传销,一经查实,必将被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参与传销的所有投入及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及从业者务必严守法律红线、恪守经营底线,摒弃投机敛财的浮躁心态,清晰界定合法经营与传销犯罪的边界。切勿心存侥幸,借实体产业之名行传销诈骗之实,否则终将身陷囹圄,付出沉重代价。
       传销的本质是“金字塔式”骗局,其核心是要求参与者变相缴纳费用以获取加入或发展下线的资格。在这种模式下,底层参与者永远在为上层“填坑”,即便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也掩盖不了其犯罪本质。广大群众务必警惕各类以“入伙费”“拉人头”为核心的项目——就像本案中的受害者,本以为能“轻松致富”,最终却劳力伤财、竹篮打水一场空。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24小时咨询热线:010-56208282   010-57210191  13260289889  劝说传销痴迷者,配合工商公安打击团队,寻人,调节疏导因传销导致的家庭矛盾和心里障碍。根据具体情况,帮您讨回经济损失,目前,各种传销、圈钱诈骗、非法吸资猖獗泛滥,如您身边有亲人朋友被诈骗陷入传销,请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相关内容
下一篇:没有了 上一篇:凶险的一夜暴富发财梦被彻底击碎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号: 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