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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人员的经济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2-09-14 09:21|来源:新京报|编辑:甲乙木|点击:

 
       传销“变种”网上骗局有新招

       市工商局经检处处长薄宗林指出,传销活动已发展成与网络、电子商务甚至股权交易结合的新特点,网上诸如“轻点鼠标,您就是富翁”的诱人宣传,可能就是传销陷阱。传销分子会把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收款账号一旦入钱,立即转移便于侵吞。

    “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传销!”昨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市消协针对近期打击传销中发现的传销新特征,向市民首次发布提示,提醒公众因参与传销而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受损,不但不受《消法》保护,还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传销的实物是五花八门,林地、奶牛、饭店客房、化妆品、保健品、服装、珠宝、陵园格位、黄金交易保证金、网币、基因检测都成为了传销标的。

       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可罚50万

       如果在传销中交了大笔钱或是高价买了假冒伪劣的商品,能否获得维权支持呢?北京市工商、公安和市消协均明确表示,参与传销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其经济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也因不属于生活所需,不受消法保护。

       据介绍,参加传销的可由工商处2000元以下罚款,而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最高可罚50万元,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也可最高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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