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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打击传削违法犯罪活动警示”

时间:2011-01-10 02:27|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www.fcx110.|编辑:集结|点击:

一、传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传削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削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传削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三、警惕传削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削违法犯罪活动。

  四、警惕传削组织打着“招聘”“介绍工作”“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职工参与传削活动。

  五、警惕传削组织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削活动。

  六、警惕传削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削活动。

  七、警惕传削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削活动。

        

新刑法224条内容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目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普通的传销人员,因为他们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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