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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广州峻联案重审老板判9年 涉嫌传销(3)

时间:2011-12-27 10:35|来源:南方网|编辑:甲乙木|点击:

重审释疑

一审判决

集资诈骗罪

二审为何改判

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峻联公司和张俊川等人主观上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

昨日重审宣判后,广州中院刑二庭法官赵志春进行了判后答疑。

一、峻联的行为为何不属民间借贷?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峻联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大肆宣传,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业务经理、业务员以及介绍他人来投资的人,从中可以获得约25%的提成。这已经远远脱离了普通民间借贷的性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为何不定罪集资诈骗?

第一,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峻联公司成立后,财务制度极不健全,没有完整和清晰地记录所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而该公司用于承租写字楼、做广告及媒体宣传、建立分公司等经营活动的支出确实不小,但具体数额却无法查实;该公司确实有从事安防业务,还承接了相关工程,但基本上都是亏损的,具体亏损的数额也无法查实。

第二,峻联公司确实有乱投资和投资不力的情况,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当中,并没有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川有肆意挥霍集资款和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情况。

第三,考虑到峻联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是其公司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故返还市民的本金和利息应计入其经营资金,这样来看,该公司将所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的比例超过了50%,不能说是明显不成比例。

广州中院认为,综合以上情况,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峻联公司和张俊川等人主观上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重组峻联继续经营挽回损失?

峻联公司触犯刑法,其无法维持经营的根本原因并非民事破产中的经营不善

非法吸存4.8亿,受害人直接损失3.3亿。对于峻联公司3355名投资者来说,峻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发后,如何讨回损失才是他们最迫切的现实问题。

有关资料显示,2008年1月,峻联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峻联公司曾拿出一份《重大资产和项目运作说明书》,围绕平安大夏、峻联从化工业园、山西哈伯中心等三处峻联公司旗下资产,提出以资产和项目变现的方式,盘活峻联公司,偿还投资者债务。

说明书描绘的前景,曾使一些急于挽回损失的受害老人再次心动。因此在峻联案侦办和审理期间,一直有人力挺张俊川,甚至四处为他“喊冤”。昨日参加庭审的200多名老人,据称不少都是张俊川的“拥护者”。

对此,广州中院刑二庭法官赵志春称,本案是刑事案件,峻联公司已经触犯了刑法,其无法维持经营的根本原因是违法,并非民事破产中的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把本案与民事破产案件相提并论。峻联公司和张俊川等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从峻联公司的经营方式来看,实体经营基本上是亏损的,公司确定的还本付息回报率为吸存款项的25%,业务员的提成为吸存款项的25%,这表明,峻联公司将一半的吸存款项用于支付上述本息及提成,实际用来投入项目及业务发展的资金只能从剩余一半的吸存款项中支出,这种投资回报比例明显不符合经济规律,根本不可能支撑正常的商业运作,维持公司运作是靠不断吸收公众的存款,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情。

峻联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检、法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对其处理,不然会有更多的市民会身陷其中,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

(海鹏飞 林劲松 赵玲 穗法宣 罗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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