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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讲座:《资本运作能挣钱吗?》

时间:2021-11-14 21:13|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马老师|点击:




    
      视频链接地址:《资本运作能赚钱吗》视频--马老师坐客北京电视台  http://www.fcx110.com/jianghudajie/16417.html
 
      在我国是违法的,严重的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传销与直销的区别在于:传统的传销可能基于产品或者服务,现在传销变种多为给一个虚拟的名头,例如“资本运作”、“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但所有的方式、层级组织都属于传销模式。
构成要件
编辑
 
 
      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MLM)、独立的传销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是多层次直销中的一种,主要区别是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而多层次直销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会费。(从这里可以看出,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是一种赤裸裸的诈骗,其危害人们已广为认识。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家人陷入传销失联,需要寻人,寻亲,劝说传销痴迷者,可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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