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传销案告破后为什么不退赔参与者?官方解答来了

时间:2020-09-06 20:41|来源:反传防骗|编辑:马老师|点击: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传销人员陷入传销发现被骗后,为挽回损失采取上访、瞒报,甚至还有参与者竟胆大妄为地通过编造虚假消息,在群里面以维权代表的身份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会员非法聚集上访,以喊口号、下跪、张贴或者散发传单、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进行非法的投诉、信访、举报等。

 

       9月2日,石门县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门县市监局)的一封回复函披露了传销案告破后,执法部门为什么不退赔参与者的真正原因。8月31日,群众徐达在石门县政府网上留言表示,其是贵州省思南县人,因参加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导致自己损失了6300元。既然石门县已经对该公司进行查处,资金进行了冻结,请问可以把我投资的钱退还给我吗?9月2日,石门县市监局向徐达送达了《关于“徐达”对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传销有关诉求的回复》回复函。

       石门县市监局回复到,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传销一案已由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办理完结,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食药工质行处字〔2018467号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680300元;(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0元。上述违法所得和罚款已全部上缴国库。针对您提出的退还参与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传销活动6300元的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以及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集资诈骗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贵州云汇聚英商务有限公司交纳6300元的行为属参加传销行为是违法行为,汇入公司的6300元钱属公司违法所得,现已全部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您的资金无法退还。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已经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传销集资诈骗骗局,请不要执迷不误或心存侥幸,请及时回头并积极举报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不要再听信传销组织或骨干人员的谎言,早日脱离传销组织,开始新的生活。

        传销活动让人家财散尽,固然可恨,但当我们遭受这种不法侵害时,绝不能采用非法手段以期望挽回损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报案,等待法院最终裁决,来达到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莫让受害者变成犯罪者。

 
       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  。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号: 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