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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安:用10个典型经济犯罪案例,宣传群众,教育群众

时间:2022-05-13 20:34|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马老师|点击:

      在5月13日举行的,云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机关发布了十个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案例一


       大理州祥云县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8月,大理州祥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1025万元。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过去几年间借用昆明小微金融交易平台作掩护,以接收祥云县小微金融授权点投融资及个人借款为名,与不明真相的群众签订《投资协议》《借款合同》,并开具收据、借条、收条等凭证,约定投资借款期限为1个月至1年不等,承诺月利息1%至2%,共吸收资金人民币1025万元,所得资金用于归还其前期欠款、支付利息、高利放贷、偿还债务、投资经营等,至案发时尚有44名群众680余万元集资款未能兑付。

       预警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历来都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和防范的对象,但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为骗取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本金,往往许诺给予高额利息吸引群众上当。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要树立投资风险意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凡是高息回报诱惑投资的千万要小心谨慎,发现打着高收益、高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要增强辨别能力,一旦被骗,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云南今生相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

       去年,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破获云南今生相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涉案总金额达6亿余元。2020年以来,云南今生相玉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推出“荆山玉珏”项目、“今生相玉”手机APP、“相玉有钱”APP等,以购买玉石、购买虚拟币矿机等成为会员获得高额返利,发展会员获得提成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目前,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执行逮捕。

       预警提示:以发展会员、加盟提成等名义要求交纳资金、购买产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产品作为报酬或提成,均属于传销行为。传销组织往往打着“资本运作”“爱心互助”“消费养老”“旅游直销”等各种幌子,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或购买产品,实质上是用拉人头方式骗取会员加入,骗取非法利益。多数会员为了挣回投资不停发展“下线”,但待到会员发展到一定程度“组织头目”就会卷款外逃,给参与传销人员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害人害己,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对传销的辨识能力,谨防误入传销陷阱,共同营造抵制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三

       德宏州“7·13”制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2021年10月,德宏州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9人,查缴卷接机组1台(套),小盒包装机、条盒包装机、打码机及其它制假辅助设备31台,卷烟品牌商标53.98万张,成品、半成品假烟105.9万支,散烟支652.55公斤,其他制假原辅料数吨。该案是一起制假、卷接、包装、打码以及制假原料全要素实现完整打击,彻底斩断假烟产、供、销、储各环节的全链条打假的成功案例。

       预警提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制假售假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选择比较偏僻隐蔽的地方作为制假窝点。制假的卷烟材料粗劣变质,使用大量化学香精加以制作,不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对烟草工业造成巨大冲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卷烟需到正规合法烟草专卖店购买,切莫贪图便宜通过网络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如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四

       红河州某贸易公司等1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年1月,红河州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以红河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首的1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件,打掉4个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资金、资产金额合计5500余万元,挽回税收损失1300余万元。案件涉及开票金额价税合计221.21亿元,涉及全国20余省份2000余户企业。

       预警提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走企业合法经营的路子,提醒广大群众切忌贪图小利,禁止提供个人信息给不法分子设立空壳公司,帮助实施虚开发票犯罪。

       案例五

       曲靖市罗平县“6·0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去年,曲靖市罗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冉某甲、冉某乙、石某某、曾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共抓获出售、购买、贩卖银行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21人,现场缴获部分待出售银行卡, 查明已贩卖至境外银行卡200余张,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达20余亿元。该犯罪团伙自2019年以来向亲属、朋友、同学、熟人、微信好友等大量收购银行卡、电话卡、U盾和持卡人身份信息“4件套”,然后以每套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至境外多个国家,提供给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和洗钱犯罪的人员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获取境外犯罪人员给予的高额回报。

       预警提示: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提供给境外不法分子实施多种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任何人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信息的行为轻则涉嫌违法、重则涉嫌犯罪。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转卖或交与他人使用,否则轻则影响个人征信,涉嫌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六

       大理州易某某、尹某某开设地下钱庄案

       2021年2月,大理州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易某某、尹某某等6人开设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活动案,打掉地下钱庄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冻结涉案账户158个,冻结涉案资金1.8亿余元。犯罪嫌疑人使用多名境内外人员身份信息,在境内外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以“对敲”方式开展跨境支付结算活动,向客户收取支付结算资金总额1%到2%的佣金,共与1万余交易对手实施交易7万余笔,涉案资金流水达300余亿元。

       预警提示:地下钱庄助长走私、贩毒、赌博、电信诈骗等上游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影响国家声誉,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增强反洗钱意识,不出租、出借个人信息、银行卡、银行账户和U盾,避免沦为洗钱工具。同时,在资金交易过程中要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增强反洗钱的意识,保护好自身权益,积极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七

      云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保险诈骗案

       2021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云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保险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依法查扣作案工具电脑13台,手机7部,虚假汽车合格证4800余份,涉案保单2000多份,涉案金额达1900余万元。该公司通过汽车保险贷款进行汽车商业险投保后,集中退保,从而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好处费返点,案件的侦破极大震慑了犯罪分子,净化了保险行业环境。

       预警提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购买汽车已经成为人们较为普遍的商业行为,犯罪嫌疑人采用向不法分子购买虚假的高档汽车合格证后,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商、线上APP购买、线上网站等购买保险方式,短时间集中投保后退保,骗取保险公司返点。在此提醒各类保险企业提高警惕,加强投保材料的审核把关,规范保险销售提成返点等商业行为。正告犯罪分子切不可利用企业管理漏洞,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9·17”走私假冒伪劣卷烟案

       2021年2月,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马某、陈某某等人走私假冒伪劣卷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人,查获走私假冒伪劣卷烟3362.22万支,走私烟叶150.45吨,冒牌卷烟2008条,涉案价值2800余万元,冻结涉案资金2000余万元,联合烟草专卖局查处犯罪末端假烟经销商行政案件28起。

       预警提示: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卖机械,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走私和贩卖烟草制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卷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均属涉嫌犯罪问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卷烟需到正规合法烟草专卖店,如发现走私、非法经营烟草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九

       昆明市盘龙区江某系列合同诈骗案

       2021年5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破获江某系列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江某利用虚假身份,自称可以低价购买并落户走私车、瑕疵车等名义,以相同作案手法对两家租车行和8名群众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达1450万元。案发后,经多方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逃离昆明的犯罪嫌疑人江某实施了抓捕,并追缴各类高档轿车24辆,为租车行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江某被盘龙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预警提示:该案的发生,是因为部分企业和人员迷信“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放松对资金安全的警惕,致使江某得以实施诈骗犯罪。在此提醒社会各界,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协议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签订合同协议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订立合同之前要对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对其资质是否真实有效、合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真实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相关机构进行求证,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十

       曲靖市麒麟区王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2021年,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经侦大队在侦办“4·16”集资诈骗专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经查,2019年,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虚设空壳公司、虚构融资产品等方式,在深圳“标普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不实信息进行融资,并通过控制多人银行账户归集融资款,归个人挥霍且融新还旧等,涉嫌集资诈骗270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为转移财产,伙同其妹虚构借贷关系、捏造妹替兄还债的事实、伪造还款说明,提起虚假诉讼,将王某的房屋抵债给其妹妹。

       预警提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虚假诉讼案发现时间相对滞后,往往时过境迁,犯罪嫌疑人准备充分、隐蔽性极强,导致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如有疑惑,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云南发布    责编:毕群    编审:周晓雪

       【来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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