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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各地集中回复网友致省委书记张宝顺14项留言(3)

时间:2010-07-19 11:00|来源:www.fcx110.com|编辑:刀锋|点击:

    5、【网民留言】
    现就关于包河区望湖街道分路口社区委管辖的房屋拆迁事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我们所被拆迁的老百姓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如下:
    2010年3月17日根据包河区望湖街道房屋拆迁公告的通知,将所在辖区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包河区望湖街道分路口社区委拆迁办据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3月份颁布的《关于房屋拆迁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办事,强行只执行合肥市《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合政[2008]27号、合政[2002]195号、合政秘[2006]32号、合规[2005]57号、合政秘[2010]8号等相关文件,强行拆迁我们老百姓的房屋,也不履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配套规定》中第十四条相关规定: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将我们老百姓所拆迁的房屋进行实际面积的评估,未办理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向当地公证机关进行房屋拆迁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强行拆迁后还勒令我们老百姓每50平方米要再上交2.79万元,更未核实、计算房屋附属物的补偿费。
    对拆迁存在的分歧及相关问题,我们老百姓曾先后两次和分路口社区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协商,最后给出的结果是:对于土地补偿所出售的每亩631万元,强调只按照合肥市2004年138号文件执行,那就是只给予我们拆迁人口安置费每人1.2万元作为补偿,而对于文件中规定“征地补偿费每亩2.4万元应发放给拆迁人员”不给实际发放。我们所反映的强行拆迁违规事宜,包河区望湖街道分路口社区委采取的态度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老百姓现在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只能寻求向上级领导反映并请求援助了。非常感谢。
  答复意见:
    合肥市回复意见:
    网友,你好!6月10日,你在人民网给省委张宝顺书记留言,反映包河区望湖街道分路口社居委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等问题。包河区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该项目基本情况
    你所反映的拆迁项目是包河区望湖街道分路口社区杨小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共涉及拆迁群众774户。该项目严格按合肥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和程序稳步推进,2008年7月,区、街、居开始进行房屋、附属物丈量登记工作;2009年11月,该项目通过市证照认定小组审核;2010年3月,包河区拆管办下发文件,批复同意杨小郢“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并下发《房屋拆迁许可证》。3月17日街、居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群众积极响应,踊跃搬迁交房,至4月11日搬迁交房户占99.4%,5月17日已交房屋基本拆除完毕,目前,剩5户群众尚未搬迁。6月10日,启动拆迁算账及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此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
    二、你所反映问题的政策解释
    1.关于街、居拒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问题。你提出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征求意见稿》是指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因该文件目前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故不能作为执行的政策依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2002年9月29日经安徽省人大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合肥市房屋拆迁的现行政策依据,目前合肥市大建设和各类建设项目均以此作为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关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关于调整合肥市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通知》(合政秘〔2010〕8号),是合肥市政府为保障群众利益,在结合实际并逐步调整提高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出台的配套文件。包河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贯彻执行上述文件。
    2.关于需办理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该项目没有涉及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故不需要公证。但为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肥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大建设项目一样,一律实行“三榜公示”和“两级认证”制度,严格实行阳光拆迁、阳光补偿、阳光安置。最终回迁安置时,公证机关参与并给每户出具一份公证书。杨小郢“城中村”改造项目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同时目前也尚未实施任何强制拆迁,因此无需进入证据保全等司法程序,并非网友所说的“未公证、未核实计算”。
    3.关于50平方米房屋要交2.79万元问题。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30平方米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差价按《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标准中最低的80元/平方米收取。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人均可按900元/平方米增购15平方米(不含楼面地价建设综合成本约2400元/平方米)。为提高被拆迁群众的生活水平,改善被拆迁群众的居住环境,人均还可按2400元/平方米增购5平方米。以上相加,实际每人可安置50平方米,补交差价款为2.79万元(30平方米×80元/平方米+15平方米×900元/平方米+5平方米×2400元/平方米=2.79万元)。附属物补偿按标准据实结算,多余有效证照房屋按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4.关于“应给予每亩2.4万元征地补偿费”问题。《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2008年市政府第136号令)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以征地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人员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2万元。你所要求的应给予每亩2.4万元征地补偿费没有政策依据。
    合肥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推进合肥又好又快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和责任。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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